关于调整鞍山市入鞍防疫措施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总策略和“动态清零”总方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经市疫情防控指挥部研究决定,现将调整入鞍防疫措施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来(返)鞍政策
1.来(返)鞍人员要至少提前24小时通过拨打“12345”便民服务热线、拨打社区(村)工作电话或登录微信“易鞍码”小程序向目的地所在社区(村)进行报备,所在社区(村)、企事业单位、宾馆、酒店等要做好服务指导工作,并监督其做好报备工作。
2.对境外入境人员实行“14+14+7”的集中隔离政策和管理措施,即在第一入境地集中隔离满14天返鞍后,继续实施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解除隔离后继续实施7天居家健康监测。
3.省指挥部划定的重点管控地区(中高风险地区所在街道或乡镇)来(返)鞍人员,实施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解除隔离后继续实施14天居家健康监测。
4.省指挥部划定的重点关注地区来(返)鞍人员,入鞍时提供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实施14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解除隔离后继续实施7天居家健康监测。
5.对上海市、吉林省全域除重点管控地区外的其他地区来(返)鞍人员,均参照省指挥部划定的重点关注地区管理。
6.域外低风险地区来(返)鞍人员凭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入鞍,入鞍后立即进行一次核酸检测,并做好健康监测。
7.有台安县旅居史人员不再执行居家隔离政策,在做好健康监测的情况下恢复有序流动。有海城地区旅居史的人员继续按《关于做好海城地区旅居史人员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告》(鞍疫防指办〔2022〕56号)相关规定执行外,对有南台镇旅居史人员就地实施14天集中隔离措施。
二、防疫政策须知
1.凡重点关注、重点管控地区来(返)鞍人员不主动报备、故意隐瞒行程、不落实防疫措施,造成疫情传播风险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2.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各类市场主体,凡未按要求落实防疫措施、未督促14天内有重点关注、重点管控地区旅居史的来(返)鞍人员进行报备,造成疫情传播风险的,将追究单位负责人责任。
本通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后续将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动态调整。已发布的通告中相关地区健康管理服务措施与本通告内容不一致的,按本通告要求执行。
鞍山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2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