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缴存不及时,公积金可以提取吗?
公司缴存不及时,在职员工,有购房合同且满足在一年内,可以提取吗?
若公积金是欠缴状态的暂时不能办理提取,且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渝府发【2006】124号文件)有关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都应按《条例》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
同时,《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因此,只要是在职职工,单位就应该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若单位没有为在职职工缴存公积金,可要求单位为职工开设帐户缴存公积金。
若单位拒绝为在职职工缴存公积金,可拨打政策咨询及投诉电话:12329进行反应(请具体告知您单位名称、地址、负责人和负责人联系方式、您进入单位的情况),我们将向您单位宣传国家住房公积金政策,要求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一定情况下单位应该给员工进行住房公积金补缴:
(一)办理条件
单位在发生下列情形时,应为职工办理公积金补缴:
1.新参加工作职工或调入职工未及时缴存公积金的;
2.单位少缴、漏缴、欠缴职工公积金的;
3.因月缴存基数或月缴存比例上调需补缴公积金的;
4.其它情况需要补缴的。
(二)受理地点
1.主城区:工、农、中、建、交行公积金经办网点;
2.远郊区县: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区县分中心。
(三)办结时限
立等即办。
(四)办理程序
1.单位经办人在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下载或到分中心(办事处、银行公积金经办网点)领取《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一联。
2.单位经办人持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的《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将 " 汇" 字划去)一联、《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一联、连同加盖单位公章的补缴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如工资变动引起的补缴等证明材料)到银行公积金经办网点(分中心)办理补缴登记手续。对职工个人一次性补缴金额超过 1 万元(含 1 万元)的,须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处(分中心)审核通过后办理。
3.银行公积金经办网点(分中心)在办理补缴登记手续后,若单位暂存款金额小于本次应补缴金额,银行公积金经办网点(分中心)打印《重庆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款告知书》一联并加盖业务章后返给单位经办人;若单位暂存款金额大于等于本次应补缴金额,则直接使用暂存款进行补缴分配。
4.单位按照《重庆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款告知书》办理资金划款手续(在付款信息中注明单位住房公积金账号或该笔补缴对应的缴款登记号;未注明的将作退款处理),将补缴款项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专户。
5.补缴分配后,银行公积金经办网点(分中心)打印《重庆市住房公积金单位汇(补)缴书》一联,加盖业务章后返给单位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