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2、职工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应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由转出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别办理转出和转入手续,职工连续缴存时间应合并计算。
3、异地缴存职工将账户余额转移到我市时,须在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
二、办理材料
1、职工本人身份证件原件1份
2、《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原件2份纸质版
3、同一单位多名职工同时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入的应提供:《集中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委托书》原件1份
4、同一单位多名职工同时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入的应提供:《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原件2份
5、同一单位多名职工同时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入的应提供:职工本人身份证件原件1份
6、同一单位多名职工同时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入的应提供:单位经办人身份证件
三、办理方法(流程)
1、住房公积金网上营业厅个人专业版、微信公众号及手机APP办理
职工须在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可以通过住房公积金网上营业厅(个人专业版)输入转出公积金中心、转出单位名称(原单位名称)、转出个人账号(原个人账号)自助办理异地转移申请。
操作流程
第一步:登录青岛住房公积金网个人专业版网上营业厅,点击左侧菜单“异地转入申请”,打开业务办理界面,点击“登记”输入相关信息,登记成功后联系函将通过全国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发送至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二步:于8个工作日内登录个人专业版网上营业厅查询业务进展情况,联系函状态显示“业务办理完毕”或“协商后业务办理完毕”表示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将资金转入我中心,并已补缴至职工个人公积金账户。联系函状态显示“对方已驳回”或“对方中心驳回后业务办理完毕”表示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驳回职工转移申请,具体原因可查看“反馈信息”。
注:联系函状态为“复核通过”的,存在登记信息有误等情况,可选中联系函点击“申请撤销”,撤回联系函,重新登记发送联系函。联系函状态为“对方中心已驳回”的,存在登记信息有误等情况,可联系管理处办结后,重新登记发送联系函。
2、柜台办理:住房公积金转入本市
(1)申请受理:职工本人向公积金中心任一管理处提出异地转移接续申请。同一单位多名职工同时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的,可委托单位经办人代为办理。
(2)审核受理:管理处根据申请材料,当场审核职工信息。信息相符的,予以受理,在《青岛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上加盖业务专用章,其中一份交职工或单位经办人。信息不符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原因。 (3)信息传递:管理处受理职工申请后,负责为职工生成《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联系函》,上传至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传递至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4)信息接收与资金转入: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收到平台传递的《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账户信息表》及转入资金后,3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无误的转入资金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四、办理时限
11个工作日(《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操作规程》:转入地中心发起需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转出地中心需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转入地中心收到平台传递的账户信息表及转入资金后,需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线下办理地点
点此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