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X渝府发2010)61号)有关规定及《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结合实际,建立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失信行为清单,对发生承租失信行为的公租房承租人(包括共同申请人),进行分级惩戒。
一般失信
(一)失信行为
1、失信预警有效期内有两条(次)以上记录的;
2、未按时补缴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履约保证金,拖欠租金3个月及以上的;
3、承租公共租赁住房被加倍计租后欠租1个月及以上的;
4、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满,逾期未申请续租的:
5、换租时不按规定时限、标准和要求退回原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6、擅自调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未造成恶劣影响且及时整改的;
7、改变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性质,未造成恶劣影响且及时整改的;
8、擅自装修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不按要求整改的;
9、发布公共租赁住房转租出借信息的;
10、违规介绍代理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
11、造成火灾等事故不履行房屋维修和损失赔偿责任的;12.拖欠物业费6个月以上的。
(二)事实证据
1、第1条失信行为:失信预警台账记录数据:
2、第2至10条失信行为:公租房管理信息系统收缴实时记录、催缴补缴履约保证金通知,续租、变更、换租业务办理书面通知,入户走访调查记录、整改通知及复核记录,举报投诉查处记录;
3、第11条失信行为:消防救援部门、公安机关或小区房管物业现场相关记录证据;
4、第12条失信行为:小区物业收缴信息数据。
(三)惩戒措施
1、根据管理工作需要,限制换租(以小换大)变更(人员增加)和暂不受理续租业务;
2、承租人已退租或被清退的,限制5年内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3、抄送社区、物业、警务、学校、商业运营单位等驻小区管理服务单位,建议限制办理车位等相关服务;
4、失信行为记入公共租赁住房信用档案,失信记录期从失信行为整改完成之日起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