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个人出租住房税收标准
1、房产税:以租金收入4%计算缴纳;(减半征收)
2、增值税: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免税不得开专票)
3、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税率为1%。(减半)
4、教育费附加:以增值税税额的3%计算缴纳;(减半)(财税[2016]12号)5地方教育附加:以增值税税额的2%计算缴纳;(减半)(财税[2016]12号)
6、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财税[2008]24号)
7、水利建设基金:按万分之五缴纳(在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西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范围内按万分之三缴纳陕财办综[2021 19号陕西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引发《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8、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2008]24号9.免征印花税;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财税[2008]24号
【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2021年4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财税[2016]12号(自然人可享受:045995)
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财税[2019]13号、陕财税[2019]5号
四、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50%的幅度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