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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城乡居民医保补缴政策
更新时间:2022年4月20日
按照长沙城乡居民医保实施办法规定,未在集中缴费期内参保缴费的,原则上不得中途参(续)保缴费、享受医保待遇。
以下人员可以可以按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含个人缴费部分和财政补助部分)一次性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1、新生儿
新生儿出生后90天内由监护人凭新生儿户口簿(非长沙市户籍需提供监护人居住证),按规定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后,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2、困难群众
经排查发现未参保的,自参保缴费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3、儿童福利机构接收的孤儿
经核实未参保的可随参随缴﹐自进入儿童福利机构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4、因劳动关系终止导致职工医保断保的人员
在断保90天内凭职工医保参保凭证可随时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按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缴费,自职工医保断保之日起喜受医保待遇。
5、因户籍变动等客观原因或其他特殊情形
即参保人员类别中“特殊人员”,具体指新迁入卢口、复转军人、刑满释放人员、未及时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新生儿未在90天内参保缴费、职工医保断保的人员未在断保90天肉参保缴费、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凭居住证初次在居住地参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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