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23日,南京市发布《市政府关于修订印发<南京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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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奖励分为三个等级:
(一)提供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和直接证据,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为一级;
(二)提供违法事实、线索和部分证据,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为二级;
(三)提供违法事实或者线索,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部分相符,为三级。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根据奖励等级、举报案件罚没款金额、社会影响程度等计算奖励金额,每起案件的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属于一级的,按照罚没款金额的4—6%奖励举报人;按此计算不足2000元或者无罚没款的,给予2000元奖励;
(二)属于二级的,按照罚没款金额的2—4%奖励举报人;按此计算不足1000元或者无罚没款的,给予1000元奖励;
(三)属于三级的,按照罚没款金额的1—2%奖励举报人;按此计算不足200元或者无罚没款的,给予200元奖励。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举报的,可以按照上述标准加倍计算奖励金额。
➤举报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第十一条规定标准的基础上再上浮20—40%予以奖励:
(一)违法制售、使用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
(二)生产制售有毒有害或者假冒伪劣食品的;
(三)私屠滥宰生猪及其他畜禽的;
(四)将餐厨废弃物、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销售使用的。
➤属于特别重大贡献的举报,奖励金额原则上不少于30万元。
➤举报事项最终判定为刑事犯罪,根据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计算奖励金额低于下列标准的,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奖励:
(一)公安部督办案件奖励5—10万元;
(二)省公安厅督办案件奖励4—8万元;
(三)一般案件奖励2万元。
➤举报的违法事实确实存在,违法行为证据确凿,因当事人逃逸或者其他原因无法立案查处,但违法行为确已得到有效制止的,可以视情给予举报人200—2000元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