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赴港澳商务登记备案申请指南
备案条件
备案单位需为经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或者在国家税务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且有生产经营的单位以及境外企业常驻内地代表机构。备案人员须为本单位的股东或正式员工,临时聘用或兼职等人员不予登记备案。
备案地点
我市企、事业单位申请商务登记备案,须由单位注册地区(县)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下列单位由市局出入境管理局受理:市国资委管理的国有重点企事业单位,单位注册资金在5000万元以上的大型企业,上一年度进入我市企业纳税100强的企业,在上海、深圳或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公司和具有出国(境)旅游组团资格的旅行社。
提交材料
办理备案的单位在首次办理备案和年审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首次办理商务备案,单位法人开介绍信指定专办员办理并填写《单位申办赴港澳商务签注登记备案表》和《单位登记备案人员名单表》;办理年审应填写《单位赴港澳商务备案年审表》。
2、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和复印件;
3、经过年检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的原件和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副本的原件和复印件;
5、社保部门出具的备案单位为拟备案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本市户籍备案人员缴纳至少三个月社保,非本市户籍备案人员缴纳至少六个月社保);备案人员系工商营业执照上明确的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不需要提交社保证明;备案人员系公司股东、董事或监事等与单位无明确劳动关系的人员,需提交本年度经单位注册地工商部门盖章核对的公司协议或章程。
6、专办员及备案人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7、申请三个月多次港澳商务签注的单位,须提交单位申请之日上一年度纳税5万元以上的纳税凭证,备案人员不超过6人;上一年度纳税10万元以上的纳税凭证,备案人员不超过10人。
申请一年多次港澳商务签注的单位,须提交单位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纳税20万元以上的纳税凭证,并实行配额制。20万元纳税额给予该单位2个配额,纳税额每增加10万元,增加1个配额。一个单位申请一年多次商务签注的备案人员不超过10个;
8、赴港澳商务需求详细说明及港澳方邀请函、合同、出资证明等证明材料(香港、澳门分别提交);
9、单位备案登记后,如有需要更改的信息,应提交《单位赴港澳商务登记备案变更申请表》,并附上相应的更改或增加的证明材料;
10、年审时应提交上年度商务备案回执原件;
11、公安机关需其提交的其他材料。
注意事项
每年6月30日为商务备案有效期截至时间,在单位商务备案过期之前,专办员应到原备案受理出入境部门进行商务备案年审,否则备案人员将不能办理商务签注。
登记备案单位或专办员提供弄虚作假证明,为非本单位员工办理商务签注、骗取往来港澳通行证和商务签注的,一律取消该单位的备案资格;单位人员持商务签注在港澳地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两年内暂停该单位办理商务签注的资格。
接待时间
周一至周五 9:00-17:00
咨询电话:023-966511
监督电话:023-63962000 023-63758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