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于2020年10月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公告》!
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以下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
(一)小规模纳税人,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应纳税额。
(二)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应纳税额。
个人通过政府租赁平台办理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的,其出租住房应缴纳的各项税费,2020年10月至2022年12月采取综合征收方式征收,综合征收率为0。
注意:
个人支付的符合条件的住房租金,按规定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