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贴条件
1、普通高校及高等职业院校毕业并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大专学历具有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全日制毕业生。研究生可扩大至非全日制,需首次就业参保(即就读非全日制研究生前和就读非全日制研究生期间均从未有过就业经历)。
2、毕业两年内在我市各类企业(含在宁部、省属企业)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就业或自主创业,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依法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以灵活就业者形式参保除外)或在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在我市参加失业保险。
3、在宁无自有住房(或与父母共有家庭唯一一套住房)且租房居住。依合同尚未交付的房屋也认定为申请家庭的住房。
(提醒:在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申请人应是缴纳企业养老保险的非在编人员;在宁自主创业为个体工商户或就业单位为个体工商户,本人以自由职业者形式参加养老保险的不属申报范围。)
2. 根据有关规定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1)租房居住应与房屋产权人或房屋经营单位签订住房租赁合同,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或租金发票(两种方式二选一,发票申请人需为申请人本人,多人发票不符合),并注明月租金额、租房期限等规定内容。
(2)港、澳、台毕业生应取得在宁就业许可。
(3)住房租赁补贴和本市其他人才安居政策及住房保障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注: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取消享受政策资格,按有关规定处理并依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二、补贴标准和期限
博士每人每月2000元、硕士每人每月800元、学士(含高级工及以上)每人每月600元(实际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补贴)。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6个月。
三、补贴申请
1. 申请人应自毕业证书签发之日起2年内提出住房租赁补贴申请。
2、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实行网上申报。申请人通过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用户登录”进入南京人社网上办事服务大厅,在公共服务平台“劳动就业”模块进行租房补贴申请,或直接在“我的南京”手机APP-智慧人社-租房补贴中完成租房补贴申请。(无法注册南京人社账号或“我的南京”APP账号的人员向市人社部门书面申报)。
3、申请人应如实填报个人信息、家庭成员姓名、身份证信息等申报内容,并清晰、完整上传提交以下资料原件:
(1)国内全日制普通高校提交学历、学位证书;全日制高等职业院校提交学历、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海外留学人员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2)租房居住应与房屋产权人或房屋经营单位签订住房租赁合同,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或租金发票,并注明月租金额、租房期限等规定内容。租房材料可选择提交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或租金发票(二选一)。申请人租金发票为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住房租赁企业开具时,须同时上传房屋租赁托管协议(房屋产权人与开票企业之间的房屋租赁托管协议或租赁备案等相关租赁材料;开票企业为房屋产权人的,须上传产权证明)。
(提醒:租金发票应注明承租人姓名、纳税人识别号(身份证号),月租金额,租房期限(例如:2021-01-01—2021-12-31),在服务名称或备注中注明用途为“房租”及租房地址。因此项补贴为个人申领,租房材料须为申请人单人合同开具的房屋租赁备案或租金发票。租金发票可通过线下平台办理,租赁备案除线下办理外,也可通过“我的南京”app掌上办理。)
(3)在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提交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权益记录单(参保人员)。以上材料实现政务信息系统数据共享的,将通过数据平台获取,无需申请人上传。
4、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核通过的,续发期间无需再申请,符合补贴条件即按月补助、按季发放。在续发期间,申请人就业、创业单位不变,但租房合同出现下列变动的,应及时通过原申报系统变更相关信息,并上传提交相关变动的房屋租赁材料:
(1)租住房地址变更,新签住房租赁合同的。
(2)住房租赁合同期满,续签租赁合同的。
(提醒:第一次审核通过后,系统会显示到期时间为*年*月,申请人如想继续领取,应在到期后次月底上传新的租房材料。同时,新提交的租房材料必须包含申请当月。)
5.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重新提出补贴申请:
(1)申请人劳动合同终止、解除。
(2)申请人创业实体依法破产、注销。
(3)申请人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核不通过,或在续发期间不符合补贴条件停发的。
以上情形,如初次申请并通过审核,再次申请时将不再重复审核学历、学位证书(或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等材料。
四、受理与审核
1. 市人社部门负责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受理工作,对填报内容和上传提交资料完整的予以受理。
2. 每月前10个工作日内,市相关部门和区(园区)人社部门对上月新申请补贴和拟续发补贴的申请人相关情况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在申报平台发布。(提醒:1、次月审核上月数据,审核结果仅做参考,最终发放以季度公示结果为准。2、每月审核结果可通过“我的南京”APP-租房补贴审核结果发布中查询。点击查询月份后,系统自动跳转审核页面,可显示详细审核情况及发放区划。相关审核部门咨询电话可在申请指南末尾查询。3、租房补贴审核提醒服务已调整为"我的南京"APP“消息中心”进行发布,原短信提醒服务不再使用。为了保持接收畅通,请打开手机“设置”将“通知”功能中“我的南京”设置为“允许通知”状态。)
五、补贴标准与发放
1. 住房租赁补贴自审核通过申请的当月计发,按月补助、按季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发放累计不超过36个月(提醒:为防止补贴领取过度延长,自申请通过后五年内领取完毕,超期未领取满36个月的,系统也自动终止发放。)。
2. 住房租赁补贴经审核公示通过后,由各区人社部门于每季度首月底前(逢国家法定假日,发放可顺延至下月)将上季度符合条件月份的补贴,发放至申请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因申请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未能及时开通导致发放失败的,发放时间可顺延。( 提醒:1、每月前10个工作日内,市相关部门和区(园区)人社部门对上月新申请补贴和拟续发补贴的申请人相关情况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在申报平台发布。每季度首月及时将上季度通过审核拟补贴的人员名单、补贴月份及补贴金额在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的反馈各区(园区)纳入补贴发放范围。2、为确保按期发放,持卡人需提前去银行柜台激活社保卡的银行功能。长期不开卡导致半年还无法发放的,此段领取作不通过处理。)
3、租赁补贴由市、区(园区)共同承担,其中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五区由市财政承担30%,区财政承担70%;其他区(园区)由市财政承担50%,区(园区)财政承担50%。江北新区由区财政全额承担。
4、市、区(园区)财政部门应及时将补贴资金落实到位,市财政部门按季将市级承担的补贴资金预拨到区(园区),按年结算,各区(园区)应按时做好补贴发放工作。
(提醒:补贴发放单位为就业单位纳税区,非租房所在区。)
六、其他要求
1、 加强住房租赁补贴的审核、监督,完善工作机制,及时解决审核工作中的问题。因数据平台判断错误、工作人员审核失误、特殊原因不能到场面审等,需对补贴审核结果修改、补发、停发或追回处理的,相关部门应书面向市人社部门说明,经市人社部门同意后,做相应处理,并在补贴管理系统中记录;因申请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注销、冻结等原因导致补贴不能及时发放到位的,区(园区)人社部门可书面向市人社部门说明,经市人社部门同意后,可将补贴发放至申请人“我的南京”电子钱包账户;申请人公示通过后半年内不开通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区(园区)人社部门无法发放并协商无果的,区(园区)人社部门可书面向市人社部门说明,经市人社部门同意后,对已通过结果作不通过处理。
2、住房租赁补贴和本市其他人才安居政策及住房保障政策不得同时享受。因不符合补贴条件,自愿放弃领取高校毕业生住房租赁补贴的,应向发放区(园区)人社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或在申请平台进行终止申请操作;不符合政策要求需退还高校毕业生住房租赁补贴的(含审核错误后期复核不符合条件的),按要求退回至发放区(园区)人社部门指定银行账号。
3、 市人社局牵头会同市公安局、市房产局、市税务局建立资金监管部门联动机制,每季度末月对上季度补贴申领人情况进行抽查。
4、 对虚假冒领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补贴的,一经发现,区(园区)人社局、江北新区教育和社会保障局须立即通知申领人如数退回,纳入“补贴申报个人黑名单”,取消享受资格,永久取消高校毕业生住房租赁补贴申领资格。不按规定退回的,纳入“补贴失信个人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同时通报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房产局、市税务局等部门,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