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一)具有江南六区户籍满5年的城镇居民;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在规定标准以下;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规定标准以下;
(四)家庭人均财产在规定标准以下;
(五)家庭车辆在规定标准以下。
二、需提供的材料
(一)家庭收入情况证明;
(二)房产证、公房租赁证等家庭住房状况证明;
(三)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本;
(四)家庭成员婚姻情况证明;
(五)需提交的其他证明。
三、租金标准
承租政府投资建设(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实行租金减免,承租家庭分别按照标准租金的10%、20%、50%交纳。
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经市政府认定的各类人才及其他经市政府认定住房困难人员承租政府投资建设(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标准租金的70%交纳。
四、申请程序
(一)由户主或其配偶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交书面申请,填写住房保障申请表,按照要求提供申报材料,并书面承诺诚信申报。
(二)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人口、住房、财产等信息全面核查,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社区内公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办事处应将初审通过的家庭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一并报送区住房保障部门。
(三)区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街道报送材料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住房状况审核。审核通过的,将相关材料转送区民政部门。
(四)区民政部门自收到区住房保障部门转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经济状况审核。经初审经济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区民政部门在《南京市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收入认定意见,并将申请材料和认定意见集中转交区住房保障部门。
(五)区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区民政部门反馈意见 10 个工作日内,应提出申请家庭是否可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初步审核意见,并将初审通过的家庭全部材料提交市住保办。
(六)经市住保办复核符合条件的家庭,由市住保办予以登报公示10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批准其申请。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按照审核程序由审核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
由户主或其配偶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交书面申请。
五、办理时间:咨询当地街道办事处。
六、办理地点:咨询当地街道办事处。
七、联系电话:咨询当地街道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