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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居住证持有人在在南京市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的最后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点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自动中止。
注意事项:
1、居住证持有人自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之日起30日内补办签注手续的,其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在居住地的居住期限连续计算;
2、超出30日补办签注手续的,其在居住地居住期限自补办居住证签注之日起重新计算。
【 THE END TAG:居住证 手续 持有人 功能 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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