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将强直性脊柱炎等四种疾病纳入门诊特殊疾病管理的通知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为进一步减轻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按照“循序渐进、逐步纳入”原则,经研究,决定将强直性脊柱炎等疾病纳入门诊特殊疾病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强直性脊柱炎、肺结核、耐多药肺结核、重度骨质疏松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范围,执行统一的疾病认定标准(具体见附件)。
二、患上述疾病的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相关医疗费用,按当地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报销政策规定执行。
三、各市(州)已将以上病种纳入门诊特殊疾病管理的,如本地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需进行调整,并做好前后政策衔接,确保政策稳定过渡。
四、本通知于2022年7月1日施行。
强直性脊柱炎等四种疾病认定标准及认定资料
一、强直性脊柱炎
(一)认定标准
1.临床标准,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腰痛、僵硬在3个月以上,活动改善,休息无改善;
(2)腰椎屈曲、侧弯活动受限;
(3)胸廓活动度低于相应年龄、性别的正常人群。
2.放射学标准:双侧骶髂关节炎≥2 级或单侧骶髂关节炎≥3 级。
(二)认定资料
1.病情诊断证明书(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
2.放射学检查:X 线或 CT 或 MRI 检查显示双侧骶髂关节呈Ⅱ级及以上损害或单侧骶髂关节呈Ⅲ级及以上损害;
二、肺结核
(一)认定标准
有结核病史或接触史及临床表现,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痰抗酸杆菌涂片或结核菌培养或分子生物学检查阳性,或肺部组织/胸膜病理检查符合结核;
2.痰抗酸杆菌涂片或结核菌培养或分子生物学检查阴性,但胸部影像学检查发现异常且排除其他肺部疾病者需符合下列各项之一:
(1)临床有结核中毒症状或呼吸道症状(低热、盗汗、消瘦、咳嗽、咳痰或咯血等);
(2)胸部影像学检查符合肺结核特点;
(3)结核菌素试验中度及以上或 γ-干扰素释放试验阳性或结核抗体阳性;
(4)经抗结核诊断性治疗有效者;
(5)肺外组织病理检查结果为结核病变者;
(6)支气管镜下符合结核病改变;
(7)胸水检查符合结核改变。
(二)认定资料
1.病情诊断证明书(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
2.痰液病原学报告(抗酸染色或分子生物学或培养)或胸部影像学报告或病理检查报告等。
三、耐多药肺结核
(一)认定标准
1.肺结核确诊病史;
2.痰结核菌培养阳性且至少同时对异烟肼和利福平耐药,或分子生物学检查阳性且至少同时对异烟肼和利福平耐药。
以上条件需同时满足。
(二)认定资料
1.病情诊断证明书(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
2.痰分枝杆菌培养检查及药敏检查报告单或结核分枝杆菌耐药基因检查报告单。
四、重度骨质疏松
(一)认定标准
诊断骨质疏松症的患者满足以下任意一条:
1.DXA 测定的中轴骨骨密度(腰椎或髋部)或桡骨远端1/3骨密度的T-值≤-2.5 且伴有脆性骨折;
2.无脆性骨折,但DXA测定的腰椎、股骨颈、全髋或桡骨远端1/3骨密度的T-值≤-3.0;
3.QCT 腰椎骨密度≤80mg/cm3。
(二)认定资料
1.病情诊断证明书(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
2.骨密度检查报告(DXA报告或QCT报告)和(或)骨折部位影像学检查报告;
3.脆性骨折患者需要病史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