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落户服务指南(2022年6月1日起适用)
一、办理方式
落户我市的人员,可通过以下三种方式进行办理:
(一)网上办
申请人登录“辽宁公安互联网十政务服务”平台(网址https://pc.zwfw.gat.ln.gov.cn)或“辽宁公安”APP、“大连市政务服务”平台(网址http://zwfw.dl.gov.cn),按照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符合政策且手续齐全的,应及时受理;不符合政策或手续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原因或需要补齐的材料。
(二)现场办
申请人持相关申请材料原件,到迁入地派出所申请。符合政策且手续齐全的,派出所当场受理;不符合政策或手续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原因或需要补齐的材料。
(三)委托办
申请人委托亲友代办的,需提供申请材料原件、签名确认的委托书(须写明申请人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等基本情况,受托人姓名、公民身份号码、与申请人亲属关系,委托申请事项、联系方式等)、申请人持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件合影的图像信息、受托人居民身份证。符合政策且手续齐全的,派出所当场受理,不符合政策或手续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原因或需要补齐的材料。
二、落户流程
(一)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及以上学历的人员落户
1、申请材料:
(1)申请人及随迁人员的居民户口簿或《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有随迁人员的提交亲属关系证明。
(2)学历手续:
①中专(含技工学校)提交毕业证书;
②专科以上学历提交中国高等教育学习信息网(简称学信网,网址:http://www.chsi.com.cn)学历登录查询用户名、密码或学历在线验证报告验证码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③留学回国人员,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网址:http://zwfw.cscse.edu.cn)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3)落户地址手续:
①落户本人、配偶、亲属、朋友合法所有权房屋、合法使用权政府保障性住房的,提交房产证、居民户口簿;落户亲属、朋友房屋的,还需提交房主《同意落户意见书》;登记亲属关系的,还需提交亲属关系证明。
②落户单位集体户的,提交单位集体户口簿首页或在职证明或劳动合同。
③落户租赁房屋地址的,提交《不动产权证书》、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房主《同意落户意见书》。
④落户派出所社区集体户的,无需提交落户地址手续。
2、办理地点:迁入地公安派出所。
3.办理时限:当场审批办结。
(二)经认定取得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落户
1.申请材料:
(1)申请人及随迁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有随迁人员的提交亲属关系证明。
(2)专业技术职称证书。
(3)落户地址手续:
①落户本人、配偶、亲属、朋友合法所有权房屋、合法使用权政府保障性住房的,提交房产证、居民户口簿;落户亲属、朋友房屋的,还需提交房主《同意落户意见书》;登记亲属关系的,还需提交亲属关系证明。
②落户单位集体户的,提交单位集体户口簿首页或在职证明或劳动合同。
③落户租赁房屋地址的,提交《不动产权证书》、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房主《同意落户意见书》。
④落户派出所社区集体户的,无需提交落户地址手续。
2.办理地点:迁入地公安派出所。
3.办理时限:当场审批办结。
(三)通过国家、省、市统一组织的考试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落户
1.申请材料:
(1)申请人及随迁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有随迁人员的提交亲属关系证明。
(2)国家职业资格证书(须经国家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核查属实,网址:http://www.osta.org.cn)。
(3)落户地址手续:
①落户本人、配偶、亲属、朋友合法所有权房屋、合法使用权政府保障性住房的,提交房产证、居民户口簿;落户亲属、朋友房屋的,还需提交房主《同意落户意见书》;登记亲属关系的,还需提交亲属关系证明。
②落户单位集体户的,提交单位集体户口簿首页或在职证明或劳动合同。
③落户租赁房屋地址的,提交《不动产权证书》、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房主《同意落户意见书》。
④落户派出所社区集体户的,无需提交落户地址手续。
2.办理地点:迁入地公安派出所。
3.办理时限:当场审批办结。
(四)本市普通高校(高职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的在校生落户
1.申请材料:
(1)申请人及随迁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有随迁人员的提交亲属关系证明。
(2)录取通知书或有效期内的学生证。
(3)落户地址手续:
①落户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合法所有权房屋、合法使用权政府保障性住房的,提交房产证、居民户口簿,合法所有权房屋、合法使用权政府保障性住房为父母、子女所有的,还需提交亲属关系证明、房主《同意落户意见书》。
②落户学生集体户的,无需提交落户地址手续,其随迁人员,落户到学校所在地派出所社区集体户。
2、办理地点:迁入地公安派出所。
3.办理时限:当场审批办结。
(五)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落户
1.申请材料:
(1)申请人及随迁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有随迁人员的提交亲属关系证明。
(2)申请人的劳动(聘用)合同和社保缴费证明。
(3)落户地址手续:
①落户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合法所有权房屋、合法使用权政府保障性住房的,提交房产证、居民户口簿,合法所有权房屋、合法使用权政府保障性住房为父母、子女所有的,还需提交亲属关系证明和房主《同意落户意见书》。
②落户单位集体户的,提交单位集体户口簿首页。
③落户单位注册所在地派出所社区集体户的,无需提交落户地址手续。
④落户租赁房屋地址的,提交《不动产权证书》、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房主《同意落户意见书》。
⑤落户租赁房屋所在地派出所社区集体户的,提交房屋租赁合同。
2.办理地点:迁入地公安派出所。
3.办理时限:当场审批办结。
(六)在本市灵活就业并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人员落户
1.申请材料:
(1)申请人及随迁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有随迁人员的提交亲属关系证明。
(2)申请人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含养老和医疗)。
(3)落户地址手续:
①落户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合法所有权房屋、合法使用权政府保障性住房的,提交房产证、居民户口簿,合法所有权房屋、合法使用权政府保障性住房为父母、子女所有的,还需提交亲属关系证明和房主《同意落户意见书》。
②落户租赁房屋地址的,提交《不动产权证书》、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房主《同意落户意见书》。
③落户租赁房屋所在地派出所社区集体户的,提交房屋租赁合同。
④落户实际居住地派出所社区集体户的,提交本市办理的《辽宁省居住证》。
2.办理地点:迁入地公安派出所。
3.办理时限:当场审批办结。
(七)在本市投资创业取得《营业执照》的经营者(含个体工商户)落户
1.申请材料:
(1)申请人及随迁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有随迁人员的提交亲属关系证明。
(2)《营业执照》(无需申请人提供,须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企查查”APP核查)。
(3)落户地址手续:
①落户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合法所有权房屋、合法使用权政府保障性住房的,提交房产证、居民户口簿,合法所有权房屋、合法使用权政府保障性住房为父母、子女所有的,还需提交亲属关系证明和房主《同意落户意见书》。
②落户单位集体户的,提交单位集体户口簿首页。
③落户单位注册所在地派出所社区集体户的,无需提交落户地址手续。
④落户租赁房屋地址的,提交《不动产权证书》、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房主《同意落户意见书》。
⑤落户租赁房屋所在地派出所社区集体户的,提交房屋租赁合同。
2.办理地点:迁入地公安派出所。
3.办理时限:当场审批办结。
(八)在本市城镇拥有合法产权房屋的人员落户
1.申请材料:
(1)申请人及随迁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有随迁人员的提交亲属关系证明。
(2)本人或配偶的《不动产权证书》,合法产权房屋所有人是未成年人的,其父母、法定监护人中需至少有一人同时办理户口迁移。
2.办理地点:迁入地公安派出所。
3.办理时限:当场审批办结。
(九)具有本市户籍的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投靠落户
1、申请材料:
(1)被投靠人、投靠人及随迁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农村地区公民之间“三投靠”还需要提交迁入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迁入证明、村民委员会同意迁入证明。
(2)落户地址手续:
①落户合法所有权房屋、合法使用权政府保障性住房的房产证,非本人或配偶合法所有权房屋、合法使用权政府保障性住房房产证的,还需提交房主《同意落户意见书》。
②落户单位集体户的,提交单位集体户口簿首页。
③落户派出所社区集体户的,无需提交落户地址手续。
2、办理地点: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3.办理时限:当场审批办结。
(十)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城市发展紧缺人才落户
1.申请材料:
(1)申请人及随迁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有随迁人员的提交亲属关系证明。
(2)高层次人才、城市发展紧缺人才无需提供认定手续,由户籍民警核查市人才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高层次人才、城市发展紧缺人才认定信息后办理。
(3)落户地址手续:
①落户本人、配偶、亲属、朋友合法所有权房屋、合法使用权政府保障性住房的,提交房产证、居民户口簿落户亲属、朋友房屋的,还需提交房主《同意落户意见书》;登记亲属关系的,还需提交亲属关系证明。
②落户单位集体户的,提交单位集体户口簿首页或在职证明或劳动合同。
③落户租赁房屋地址的,提交《不动产权证书》、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房主《同意落户意见书》。
④落户派出所社区集体户的,无需提交落户地址手续。
2.办理地点:迁入地公安派出所。
3.办理时限:当场审批办结。
(十一)大中专学生毕业回原籍落户
1.申请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或《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毕业证、婚姻状况证明。
(2)落户地址手续:
①落户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合法所有权房屋、合法使用权政府保障性住房的,提交房产证、居民户口簿,合法所有权房屋、合法使用权政府保障性住房为父母、子女所有的,还需提交亲属关系证明和房主《同意落户意见书》。
②落户原迁出地派出所社区集体户的,无需提交落户地址手续。
2,办理地点:迁入地公安派出所。
3.办理时限:当场审批办结。
(十二)大中专学生退学回原籍落户
1.申请材料:
(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或《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退学证明、婚姻状况证明。
(2)落户地址手续:
①落户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合法所有权房屋、合法使用权政府保障性住房的,提交房产证、居民户口簿,合法所有权房屋、合法使用权政府保障性住房为父母、子女所有的,还需提交亲属关系证明和房主《同意落户意见书》。
②落户原迁出地派出所社区集体户的,无需提交落户地址手续。
2,办理地点:迁入地公安派出所。
3.办理时限:当场审批办结。
(十三)刑满释放人员恢复户口登记
1、申请材料:
(1)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婚姻状况证明。
(2)落户地址手续:
①落户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合法所有权房屋、合法使用权政府保障性住房的,提交房产证、居民户口簿,合法所有权房屋、合法使用权政府保障性住房为父母、子女所有的,还需提交亲属关系证明和房主《同意落户意见书》。
②落户原注销户口所在派出所社区集体户的,无需提交落户地址手续。
2.办理地点:迁入地公安派出所。
3.办理时限:当场审批办结。
(十四)华侨回国定居落户
1.申请材料:
(1)侨务部门出具的《华侨来连落户通知书》、原户口注销证明、婚姻状况证明。
(2)落户地址手续:
①落户本人、配偶、亲属、朋友合法所有权房屋、合法使用权政府保障性住房的,提交房产证、居民户口簿;落户亲属、朋友房屋的,还需提交房主《同意落户意见书》;登记亲属关系的,还需提交亲属关系证明。
②落户原注销户口所在派出所社区集体户的,无需提交落户地址手续。
2.办理地点:迁入地公安派出所。
(1)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婚姻状况证明。
(2)落户地址手续:
①落户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合法所有权房屋、合法使用权政府保障性住房的,提交房产证、居民户口簿,合法所有权房屋、合法使用权政府保障性住房为父母、子女所有的,还需提交亲属关系证明和房主《同意落户意见书》。
②落户原注销户口所在派出所社区集体户的,无需提交落户地址手续。
2.办理地点:迁入地公安派出所。
3.办理时限:当场审批办结。
(十四)华侨回国定居落户
1.申请材料:
(1)侨务部门出具的《华侨来连落户通知书》、原户口注销证明、婚姻状况证明。
(2)落户地址手续:
①落户本人、配偶、亲属、朋友合法所有权房屋、合法使用权政府保障性住房的,提交房产证、居民户口簿;落户亲属、朋友房屋的,还需提交房主《同意落户意见书》;登记亲属关系的,还需提交亲属关系证明。
②落户原注销户口所在派出所社区集体户的,无需提交落户地址手续。
2.办理地点:迁入地公安派出所。
2.办理地点:迁入地公安派出所。
3.办理时限当场审批办结。
(十七)台湾地区居民定居落户
1、申请材料:
(1)出入境部门签发的批准定居通知书、台湾居民定居证,
婚姻状况证明。
(2)落户地址手续:
落户本人、配偶、亲属、朋友合法所有权房屋、合法使用权政府保障性住房的,提交房产证、居民户口簿;落户亲属、朋友房屋的,还需提交房主《同意落户意见书》;登记亲属关系的,还需提交亲属关系证明。
2.办理地点:迁入地公安派出所。
3.办理时限:当场审批办结。
(十八)随军家属落户
1,申请材料:
(1)申请人及随迁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婚姻状
况证明,有随迁人员的提交亲属关系证明。
(2)军人的军官证、户口注销证明。
(3)部队出具的随军报告表、任职命令、驻军证明。
(4)落户地址手续:
①落户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合法所有权房屋、合法使用权政府保障性住房的,提交房产证、居民户口簿,合法所有权房屋、合法使用权政府保障性住房为父母、子女所有的,还需提交
亲属关系证明和房主《同意落户意见书》。
②落户部队集体户的,提交部队出具的同意落户证明。
2.办理地点:迁入地公安派出所。
3.办理时限:当场审批办结。
(十九)复退转军人落户
1、申请材料
(1)复退转军人落户介绍信。
(2)户口注销证明、军人身份证号码登记表(义务兵除外)、婚姻状况证明。
(3)落户地址手续:
①落户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合法所有权房屋、合法使用权政府保障性住房的,提交房产证、居民户口簿,合法所有权房屋、合法使用权政府保障性住房为父母、子女所有的,还需提交亲属关系证明和房主《同意落户意见书》。
②落户部队集体户的,提交部队出具的同意落户证明。
③落户派出所社区集体户的,无需提交落户地址手续。
2.办理地点:迁入地公安派出所。
3.办理时限:当场审批办结。
(二十)市级以上组织部门批准录用或调入本市的人员落户
1.申请材料:
(1)申请人及随迁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有随迁人员的提交亲属关系证明。
(2)《公务员调(转)任审批(备案)表》或《公务员录用通知书》。
(3)落户地址手续:
①落户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合法所有权房屋、合法使用权政府保障性住房的,提交房产证、居民户口簿,合法所有权房屋、合法使用权政府保障性住房为父母、子女所有的,还需提交亲属关系证明和房主《同意落户意见书》。
②落户单位集体户的,提交单位集体户口簿首页。
③落户单位注册所在地派出所社区集体户的,无需提交落户地址手续。
④落户租赁房屋地址的,提交《不动产权证书》、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房主《同意落户意见书》。
⑤落户租赁房屋所在地派出所社区集体户的,提交房屋租赁合同。
2.办理地点:迁入地公安派出所。
3、办理时限:当场审批办结。
(二十一)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权限审核备案聘用的事业单位人员落户
1、申请材料:
(1)申请人及随迁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有随迁人员的提交亲属关系证明。
(2)《事业单位选聘人员报告(备案)表》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调(转)任审批(备案)表》或《机关(参公单位)补充工勤技能人员报告表》。
(3)落户地址手续:
①落户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合法所有权房屋、合法使用权政府保障性住房的,提交房产证、居民户口簿,合法所有权房屋、合法使用权政府保障性住房为父母、子女所有的,还需提交亲属关系证明和房主《同意落户意见书》。
②落户单位集体户的,提交单位集体户口簿首页。
③落户单位注册所在地派出所社区集体户的,无需提交落户地址手续。
④落户租赁房屋地址的,提交《不动产权证书》、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房主《同意落户意见书》。
⑤落户租赁房屋所在地派出所社区集体户的,提交房屋租赁合同。
2,办理地点:迁入地公安派出所。
3.办理时限:当场审批办结。
(二十二)经本市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批准成建制迁入单位中,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的职工落户
(1)申请人及随迁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有随迁人员的提交亲属关系证明。
(2)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批准成建制迁入报告;
(3)批准成建制迁入人员花名册;
(4)落户地址手续:
落户单位集体户的,提交单位集体户口簿首页或在职证明或劳动合同。
2.办理地点:迁入地公安派出所。
3.办理时限:当场审批办结。
三、相关解释
(一)合法产权房屋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不动产权的自然人享有同等落户权利。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可凭购房备案合同、购房发票、完税证明办理落户。
(二)被投靠人系在校学生集体户口,投靠人在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社区集体户落户。
(三)落户派出所社区集体户的,正常使用居民家庭户口簿。
(四)申请落户我市的人员,申请时应当具备与申请事由相符合的条件。迁往本市乡村区域的,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办理落户。
(五)本指南下列用语含义:
1.婚姻状况证明是指:已婚人员的《结婚证》;离婚人员的《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或《离婚证明书》;丧偶人员的配偶《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其他法定死亡证明材料;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未婚人员的婚姻状况、离婚或丧偶人员的法律文书自登记日期至户口业务办理时之间的婚姻状况,由申请人在《落户申请表》中签字确认。
在国外婚姻登记部门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的,需在登记地办理公证和该国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离婚的中国公民,婚姻关系是在国外按照当地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解除的,其离婚证件(指法院出具的离婚调解书或离婚判决书),须经我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被裁定承认的,视为有效;被驳回的,视为无法律效力;在香港、澳门地区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的,需经香港委托公证人、澳门地区公证机构公证;在台湾地区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的,需提交台湾公证机构的公证书。
以上法律文书为外文的需经有资质翻译公司翻译成中文件。婚姻状况需要核查的,由公安机关使用部门按照规定进行核查。
2.亲属关系证明是指:《出生医学证明》或出国人员国外所生子女的《出生证》(无需我国驻外使领馆或外国驻我国使领馆认证)及中文翻译件;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或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或有资质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关系《法医物证鉴定意见书》;或人民法院能证明亲属关系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或公证机关能证明亲属关系的公证书;或能证明亲属关系的单位人事档案材料。《居民户口簿》能直接反映与申请人父母子女关系的,上述手续免提交。
3.城镇包括城区和镇区。城区是指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区、市人民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镇区是指在城区以外的县人民政府驻地和其他镇,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与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不连接,且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独立的工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特殊区域及农场、林场的场部驻地,视为镇区。
四、相关要求
(一)申请人应据实按落户途径申请户口迁移,对提交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申请人需如实填报本人及随迁人员情况并进行承诺。申请人故意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手续、承诺声明的,取消落户资格;已办理落户的,将其户口退回原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本指南由大连市公安局负贵解释,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此前我市有关落户规定与本指南不一致的,以本指南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