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新一轮长期护理保险改革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我市是国家长期护理保险首批试点城市,2017年7月在城镇职工中先行试点,2020年7月启动深化试点。经过两轮试点,我市在制度框架、政策标准、运行机制、管理办法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取得初步成效,得到了国家医保局和社会各界的认可。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要求,已试点地区要进一步深入推进试点工作,完善政策框架,发挥改革试点先行先试作用,破解改革难题,着力支撑顶层设计。
印发《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一轮长期护理保险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优化完善权责对等的筹资机制、科学合理的支付标准、有效可及的服务体系,及时将中度失能纳入保障范围,稳步扩大制度受益面,推行城乡居民上门护理服务,将辅助器具服务纳入基金支付范围,有助于持续提升护理服务品质,降低失能家庭照料负担,加快培育长期护理服务体系,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主要内容
(一)关于参保范围。《实施意见》规定,坚持应保尽保、覆盖全民的原则,明确将我市范围内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纳入保障范围。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可参照《实施意见》规定参加我市长期护理保险。
(二)关于筹资标准。《实施意见》规定,坚持保障基本,以收定支的原则,确保基金可持续。长期护理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一并征收,通过个人和单位缴费,以及财政补助等方式筹资。城镇职工参加长期护理保险,个人和单位缴费与前期政策一致。财政对退休人员缴费补助费率调整为个人账户划入基数的0.01%。城乡居民参加长期护理保险,成人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5元,在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时,一并缴纳,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学生儿童(含大学生)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元,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中划转,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0元。
(三)关于失能评估。《实施意见》规定,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申请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应当先申请失能等级评估。评估机构按照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开展上门评估,失能等级达到待遇享受条件的,按规定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四)关于护理服务方式。一是明确长期护理服务类型。参保人员经失能评估符合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可根据其失能状况和护理需求,享受基础护理服务、专业护理服务、辅助器具服务三种服务。二是分类制定护理服务方式。《实施意见》规定,符合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的参保人员,可自愿选择机构护理、居家护理两种护理方式。参保人员入住定点护理机构的,由定点护理机构提供基础护理服务、专业护理服务和辅助器具服务。参保人员选择居家护理的,可由居家护理服务人员提供基础护理服务,由定点护理机构提供居家上门专业护理服务和辅助器具服务。
(五)关于待遇支付。一是明确支付条件。《实施意见》规定,参保人员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应连续参加我市长期护理保险2年,并处于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内,且经失能评估符合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条件。二是规定支付标准。《实施意见》规定,经失能评估符合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参保人员,其待遇支付标准由市医保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参保类别、失能等级及基金收支等因素制定,实行定额或限额支付。
解读机构:成都市医疗保障局
解 读 人:毛勇全
联系电话:028-61881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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