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属以下情形之一者,可作为政策照顾对象申请入学。
(1)现役军人子女和因公牺牲及病故军人子女,按《福建省贯彻〈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办法》(政联〔2013〕1号)精神予以照顾。需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①由军人所在部队团级政治部的函件(需人武部盖章确认);
②军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③军人的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④户口簿等关系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高层次人才子女,按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高层次人才子女就读中小学和幼儿园工作的通知》(闽教基〔2015〕34号)精神予以安排。需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①省、市、县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引进高层人才证》和高层次人才入选文件(要加盖所在单位确认章);
②引进人才与子女的户口簿。
(3)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按公安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号)及县委相关会议纪要精神予以安排。
(4)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按《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机制的建议》(榕政办〔2018〕279 号)及《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梅政办〔2019〕3号精神予以安排。
(5)在我县投资经商的台商子女按有关政策规定予以安排。
(6)其他文件另有规定的,按文件规定执行。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到常住地公办初中就读。
(1)因建房迁居等原因,要求去非户籍地乡镇初中(不含城区)入学的对象;
(2)县重点工程建设需要,由县政府文件明确规定的安征迁户子女,可申请录取到安置地初中入学;灾后统规统建的安置户子女。
(3)在我县暂住的台、港、澳同胞子女、华侨和外籍人员子女在本县小学毕业,父母或祖父母(外祖父母)在片内有房屋所有权证的对象。
(4)长期寄养在亲属家中的孤儿、烈士子女、见义勇为人员子女;
(5)父母双方从事地质勘探等流动性较大的工作,需由亲属照管的子女;
(6)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子女,需随父母到户籍地(乡镇)以外工作生活的适龄子女;
(7)父母离异,抚养一方无法履行监护人职责或丧失监护能力,确需由其亲属抚养监护的子女。
3.县规上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子女,可申请到企业所在地初中入学。
需提供下列材料:企业承诺书、企业行业管理部门证明、学生信息、家长半年以上任职证明和工资清单(银行流水账)、由单位缴交的社保证明、居住证明等材料。所在企业于今年7月15日前一次性向县教育局初幼教科报备,逾期不予受理。县教育局将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及学校学位情况进行审核统筹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