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有申购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1、佛山市顺德区共有产权住房申购表(原件);
2、申购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现场核验原件);
3、申购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交结婚证,离异的提交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离婚判决书,丧偶的提交原结婚证、配偶死亡证、单身承诺函,未婚的提交单身承诺函(证件类提交复印件,现场核验原件;单身承诺函提交原件);
4、申购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不动产查册证明(原件,凭身份证在终端机自行打印);
5、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原件)
6、诚信承诺书(原件)
7、同意弃购处理承诺书(原件)
8、同意核查住房情况承诺书(原件)
9、户籍在本市村委会的申购人及其家庭成员需提交村委会出具的未享受过宅基地政策的证明。
(二)非本区户籍居民另需提交以下材料:
1、有效期内的顺德区居住证(复印件,现场核验原件);
2、近5年社保缴纳证明(原件,凭身份证在终端机自行打印)。
(三)申请材料要求:
1、材料一式一份,申购人需在复印件空白处手写“本人确认此材料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签字按指模。成功申购者的所有申请材料由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建档保存;未成功申购者的纸质申请材料将于房源分配结束30天后集中安排销毁。
2、信息变更:
若申购人婚姻、住房等个人信息于提交申请材料后至房源分配之前发生变化,导致申购人不再符合佛山市顺德区的共有产权住房政策及本公告内容,申购人应当在房源分配前将变更信息报至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经核实后取消该申购人本批次申请资格。
若申购人婚姻、住房等个人信息自完成房源分配之日起至签订《购房合同》前发生变化的,申购人应当在自信息变更之日起30日内及签订《购房合同》前,将变更信息报至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经核实后取消本批次申请资格并按《同意弃购处理承诺书》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