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人购买限购区域内的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时,应如实填写《购房人申明陈述书》;两人以上共同购房且共同购房人非同一居民家庭的,应分别填写《购房人申明陈述书》。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市户籍居民应提交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等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购房人申明陈述书》。
(二)非本市户籍居民,应提交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提交购房人(夫妻双方可只提供其中一方)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原件、复印件或提供已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文件,以及《购房人申明陈述书》。
(三)二手住房交易以购房协议及交付房款银行凭证作为购房证明资料的,付款人须是买方本人或买方的家庭成员(配偶、未成年子女,下同),收款人须是卖方本人或卖方的家庭成员。由经纪机构促成的二手住房交易,房款交付给经纪机构的,须提供房款的所有进出账银行凭证及盖有经纪机构公章的证明。
(四)上述证明材料提供原件备查,复印件作为购房合同附件。
信息拓展:佛山购房资格确认
(一)市民在进行房屋买卖前,应了解我市最新的住房限购政策。
(二)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切实履行告知购房人限购政策的义务和相关证件的核验工作,在认购环节必须对购房人的购房资格进行审核。未履行告知义务,或与购房人串通、提供虚假证明信息,给购房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三)由经纪机构促成的二手住房交易,经纪机构应严格执行限购政策规定,切实履行告知买卖双方限购政策的义务和相关证件的核验工作。未履行告知义务,或与买卖双方串通、提供虚假证明信息,给购房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四)各区房地产交易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在商品房合同备案、二手住房交易审批时必须先登录“佛山市房产信息查询系统”,对照购房人提供的《购房人申明陈述书》等资料对购房人资格进行核验,在核验时点对不符合资格的购房行为作出相应处理:
1.不符合住房限购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予备案;
2.不符合住房限购规定的二手住房买卖,不予批准转移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