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佛山市户籍新就业无房人员:
1.申请人具有佛山市户籍且未满30周岁;
2.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或取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具有中级技工及以上职业技能资格;
3.在佛山市无自有住房;
4.申请人家庭成员没购有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汽车(以购车发票为准)且购车数量不超过1台;
5.申请人家庭成员没有成立注册资本超过5万元人民币的公司;
6.申请人在高明区有稳定工作,申请时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或以上劳动合同,申请人为高明区个体工商户的,应取得营业执照。
二、高明区户籍住房困难家庭:
1.申请人具有高明区户籍并在本区居住,家庭成员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高明区或申请人的父母、配偶、子女非高明区户籍的,可作为共同申请人;
2.申请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高明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0380元)(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均已达到退休年龄且无子女的,可放宽到低于上一年度高明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
3.申请人家庭成员在本市没有自有住房或虽有自有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
4.申请人家庭成员没购有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汽车(以购车发票为准)且购车数量不超过1台;
5.申请人家庭成员没有成立注册资本超过5万元人民币的公司。
申请人为农村户籍的(含城中村),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须在高明区无宅基地,或虽有宅基地但经查实唯一宅基地上无住房或住房属危房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符合上述条件且已年满30周岁的单身或离婚人士,及三代共同居住家庭的已婚二代及小孩可视为一个家庭,单独申请。
三、高明区稳定就业的新市民及其家庭:
1.申请人在高明区工作,持有高明区有效居住证;
2.申请人在申请之日前在高明区连续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满2年;
3.申请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高明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0380元);
4.申请人家庭成员在本市没有自有住房或虽有自有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
5.申请人家庭成员没购有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汽车(以购车发票为准)且购车数量不超过1台;
6.申请人家庭成员没有成立注册资本超过5万元人民币的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