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户口迁入有多种情况,以下为各种入户类型的迁入办理条件:
积分入户
在佛山市连续按月缴纳1年社会保险费且申请期间保持参保状态的新市民,可在其居住地申请积分入户排名。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且男50周岁、女45周岁以下的,不受1年社保限制,申请时上1个自然月起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费即可按本办法申请积分入户,符合我区人才入户条件的,可以按我区人才引进政策直接提出落户申请。
购房入户
在我市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含二手房、自建房),已获得住宅房屋权属证书(房产证、不动产权证),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全日制在校学生不受年龄限制)、父母可以在房屋所在地按以下情形申请入户。
2018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已获得住宅房屋权属证书的,可在2019年12月31日之前(含当日)申请入户。
2018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尚未获得住宅房屋权属证书,但按照规定已完成网上认购(含二手房),且房屋已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购房业主在2019年3月31日前完成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可在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入户。
2018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尚未获得住宅房屋权属证书,但按照规定已完成网上认购(含二手房),房屋尚未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的,购房业主在不动产首次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可在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入户。
稳定居住就业入户
在我市居合法稳定就业满3年(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3年,或连续经商满3年,可互补叠加),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可以在居住地申请入户。
高技能人才入户
已在我市办理居住证,且已由就业地所在区人社部门签发《佛山市高技能人才入户卡》的,本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可申请入户。
人才引进落户
经市(区)人才管理部门批准引进的各类人才,或经市(区)组织部门、人社部门、人才服务机构确认,市(区)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录用、招聘、调动到我市的公务员、各类在职人员、普通高校毕业生,或经批准的先落户后就业人员,以及经批准的随迁人员,可以在工作所在地申请入户。工作所在地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可在实际居住地申请入户。
直系亲属投靠入户
被投靠方属我市户口,在我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全日制在校学生不受年龄限制)和父母可以在房屋所在地申请入户。成年子女照顾父(母)亲,以共同居住生活且户内无其他成年子女为条件,允许一名成年子女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入户。(因隐瞒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等原因,通过非正常途径在外地办理了出生登记后,要求投靠父母将户口迁到父母户口所在地的,不予受理。)
军家属入户迁入
驻我市部队正连职(含一级科员、专业技术十二级、体育八级)以上的干部和三级军士长以上的士官,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经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可以申请随军入户。
被判处徒刑、劳教人员已被注销户口,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假释、保外就医人员恢复户口迁入
2003年8月7日前被判处徒刑、劳教人员已经被注销户口,刑满释放、解除劳教或假释、保外就医回原籍入户的,可申请入户。上述人员被执行处罚期间原同一户内亲属户口在市内发生迁移的,恢复户口不受区域限制。
出国已注销户口人员回国恢复户口迁入
原本市户籍公民因留学、探亲等原因在国外居住较长时间(通常指两年以上),但一直未取得居留权,内地户口已经注销,申请返回原居住地定居的,可申请恢复户口。
国家、省、市政府文件明确规定由本市安置、入户的其他人员迁入
符合国家、省、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由本市安置、入户的人员,可以入户。
原我市居民前往港澳地区定居后申请返回我市定居入户
已办收养登记的小孩入户
原我市居民前往港澳地区定居后申请返回我市定居,并自愿放弃港澳居民身份的,可以申请入户。
办理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的,可申请收养小孩入户。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籍华人、华侨和台湾同胞定居入户
来我市定居并经批准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籍华人,以及经批准在我市定居的华侨和台湾居民,可以申请入户。
复员、退伍、转业、离退休军人入户
符合省、市政策规定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退役士兵、离退休军人、无军籍职工,其本人及已随军的家属可以申请入户。
毕业、退学、休学回原籍入户
原本市户籍人员,因学生入学原因将户口迁到市外大中专院校,毕业、退学、休学由学校集体户迁出的,可将户口迁回原籍。学生在校期间父母户口在市内发生迁移的,不受区域限制。
迁出未落户人员恢复户口
从我市迁出户口,领取户口迁移证后,因故未到迁入地落户的人员,又返回原住地定居的,可申请恢复户口。
因长期失踪或被宣告死亡后被注销户口又重新出现的人员恢复户口
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死亡后被注销户口又重新出现的人员,可申请恢复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