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每一合法产权住宅房屋,只能立为一户。
只允许一名拥有产权大于或等于房产共有人平均份额的产权人及其相应的直系亲属入户(符合条件挂靠搭户的除外)。
住宅房屋的界定标准:房产证件的用途栏记载为“住宅”。
❶房屋所有权、使用权未分割的,不予分户。
❷非住宅用房和非合法建造的房屋,不予立户。
⑵政策允许挂靠亲友家庭户的,每一家庭户只允许非直系亲属挂靠搭户一次。
⑶入户地址户口属空挂户或入户地址房屋产权存在纠纷,产权人主动到户政管理部门申报后,该房屋地址原家庭户暂不办理入户业务。
⑷亲属关系证明。
包括:结婚证、出生证或出生医学证明、收养证、公证书、法医学鉴定书、可清晰反映双方关系的户口簿以及公安机关(或党政机关人事部门)出具的双方关系证明等。结婚证遗失的需由婚姻登记部门出具婚姻关系证明。
⑸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复印件由所在集体户单位确认与原件无异,并加具公章后,视为已查验原件使用。
⑹除父母双方是现役军人、父母双亡、父母因政策不能携带子女随迁或出国(境)等特殊情形,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及其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作为户主立户。
⑺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应随父母迁移,不应留在迁出地跟随除父母以外的其他亲属。
⑻2人或以上从同一户内迁出,户口簿反映不出家庭关系的,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⑼对可疑的申请材料需进行调查核实的,调查的时间不计入审批程序规定的时限内。
⑽采用隐瞒事实真相、编造虚假事实、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
❶违法、违规办理户口登记事项并查证属实的,不予受理;
❷已违规办理落户的,注销其户口,收缴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
❸构成违法犯罪,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⑾市外迁入、市内迁移、主项变更等审批事项,必须自审批之日起半年内办理,逾期不办的,需重新申请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