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和审核程序
第一步
村(居)委会对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确认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对资料不齐全的,不予收件,并应当场通知申请人补充完整的资料,待资料补齐后,重新进行申请。
村(居)工作人员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相关信息录入市共有产权住房信息管理平台,并将申请材料一并报送镇(街道)城建水利部门。
第二步
镇(街道)城建水利部门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有效性及申请人家庭情况进行初审,并自受理之日起进行公示,公示期为初审开始至完成整个审批程序期间。公示时间不少于20天。
初审完成后,镇(街道)城建水利部门应及时将审核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区住建水利局。
第三步
区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不动产、流动人口管理等部门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有关婚姻、社保、住房、居住证等情况出具证明,并自收到由区住建水利局转交的申请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反馈。其中:
▣ 区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婚姻登记信息;
▣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新市民申请家庭社保缴纳信息;
▣ 区不动产部门提供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商品房信息(包括商品房信息和5年内商品房转让记录)、农村宅基地登记信息;
▣ 区流动人口管理部门提供新市民申请家庭居住证信息。
▣ 区住建水利局自收到上述部门反馈的有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终审意见,并将申请审核结果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区住建水利局应当对异议进行核实,重新审核后应将申诉结果通知其本人,审核结果按申诉结果为准。
公示期结束后,对符合共有产权住房申购条件的,区住建水利局应予以登记入册,并将名单转交给代持机构组织配售;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书面告知其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