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其中之一
1、参保职工失业前最后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地为我市、在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停保失业且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
2、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我市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即领取最后一个月失业保险金)且未就业的失业人员。
发放标准
1、在佛山市参加失业保险缴费时间满1年及以上的(含外地转入年限,下同),失业补助金标准为300元/人/月。
2、失业保险缴费时间不满1年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为150元/人/月。
缴费时间计算
失业人员的参加失业保险缴费时间计算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如在外地有缴费年限,可先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后再申请失业补助金。发放期间不办理转入转出。不得跨统筹区领取。计发失业补助金,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重新就业并参保的失业人员,缴费时间累计计算。
在核发失业补助金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其参保缴费时间按一年以上处理。
办理资料
(一)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港澳台居民提供身份证明原件;
(二)失业补助金申请表。
申领时限
在2021年12月31日之前申请,逾期不再受理申报。
办理流程
(一)线上办理:凭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登录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广东人社APP、粤省事、以及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等平台申领,目前线上可登录广东人社APP、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国家平台失业补助金申领(入口网址:https://ggfw.gdhrss.gov.cn/gdggfw/index.shtml),其他线上平台后续陆续发布。
(二)现场办理:本人携带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到最后参保所在区社保机构各分局(办事处),填写《失业补助金申请表》办理申请。
领取期限、补领规定
失业补助金只能申领一次,参保当月不享受失业补助金。领取期限最长为6个月,自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当月起计算,按月发放,次月到账。2020年3月至本市政策出台前已符合申领失业补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一次性申领符合条件月份的失业补助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或其遗属必须及时告知经办机构并办理失业补助金停领手续:
1.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
2.正在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
3.已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终结失业保险关系且之后无参加失业保险记录的;
4.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
5.移居境外的;
6.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
7.应征服兵役的;
8.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9.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10.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死亡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温馨提示
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不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出(转入);不扣减失业保险缴费年限。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咨询电话及办公时间
(一)全市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咨询电话:
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12345
禅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88881200
南海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86221441
顺德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22838180
三水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87726663
高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88230221
各区社保局下属各分局(或办事处)前台均可办理失业补助金申请,请向最后参保所在地经办机构申请。
(二)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