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办理稳定居住就业入户要什么材料?
1.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2.现场填写的个人入户声明书。
3.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申请人在我市连续参保证明:
有自有住房的,提供自提交申请资料当月起前溯最近连续参保满 12 个月的凭证;没有自有住房的,提供自提交申请资料当月起前溯最近连续参保满36个月的凭证。
*申请人工作单位有总公司-分公司设置且申请人受总公司安排在中山分公司工作,社保属总公司统一在外县市购买的,应提供总公司出具的申请人在中山分公司工作、社保统一由总公司购买的情况说明(加盖总公司公章)及申请人在中山分公司的有效在职证明(加盖中山分公司公章)、中山分公司工商营业执照、申请人自提交申请资料当月起前溯最近在总公司连续参保 36 个月或 60 个月的参保凭证。
5.申请人在本市的住房证明:
落户至自有住房的,提供住房产权证明。落户至参保地属地(以参保企业营业执照登记注册地址界定)居委会集体户的,提供拟落户集体户户主首页、住房证明。
附加材料
有配偶随迁的,提供结婚证、配偶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有子女随迁的,提供小孩及其父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小孩父母亲结婚证,小孩《出生医学证明》(或《收养证》);成年未婚就读子女随迁的,还应提供学籍证明和未婚声明。
有父母随迁的,提供申请人父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该证遗失且无法补办、婚姻登记部门无法出具婚姻状态证明的,由申请人父母亲填写婚姻状态声明书,下同)、亲子关系证明(户口簿、出生证、户籍档案底册能体现关系的无需提供)。
申请人夫妻双方已离婚且有小孩随迁的,还需提供离婚证、小孩抚养权归属于申请人的有效证明(如有效的离婚协议书、公证书、法院判决书)或小孩父母亲一起到受理窗口现场填写《同意子女户口随非抚养权方迁移声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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