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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青岛市困难居民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来源: 更新时间:2022-07-11 21:3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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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完善青岛市困难居民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各区(市)民政局、财政局,高新区社会事务局:

  为有效解决全市困难居民因特殊原因造成的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家庭生活困难,根据《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鲁民〔2018〕8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困难居民临时救助制度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坚持救急难,托底线的原则;坚持应救尽救,便捷高效的原则;坚持城乡统筹,协调推进的原则;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

  二、临时救助对象范围

  (一)持有本市城乡居民户籍的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下同);

  (二)申请救助之月起前一年度,在本市办理居住证满1年、就业或创业、有固定住所且家庭成员均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的非本市户籍的外来转移人员家庭;

  (三)在本市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就读的在校学生;

  (四) 区(市)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三、临时救助类别

  (一)急难型临时救助。

  主要包括对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爆炸等突发、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临时救助。

  (二)支出型临时救助。

  对因患病、教育产生的家庭自负医疗费用、自负教育(子女在国家认可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费用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临时救助。此类救助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低保家庭除外):1.在提出申请前6个月内,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自负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乡月低保标准;2.在提出申请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3.家庭财产(主要指房产、机动车及金融资产,不含唯一一套房产)不超过20万元,其中金融资产符合城乡低保家庭财产认定条件。

  四、临时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原则上每户一年救助不超过两次,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30000元。

  (一)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

  1.自负医疗费用救助标准。各区(市)要按照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其他家庭及家庭自负医疗费用分类、分档进行救助,每个家庭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城市月低保标准的1倍以上至临时救助上限之间。

  2.自负教育费用救助标准。对低保、低收入家庭自负教育费用,经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救助之后(奖学金除外),视情况实施差额救助,原则上本科不超过5000元,专科不超过3000元;其他家庭救助标准由各区(市)参照上述标准制定实施。

  (二)急难型临时救助标准。

  对于急难型临时救助,困难程度较轻的,根据救助对象困难情形,及时给予每户2倍以下城市月低保标准的临时救助;困难程度较重、救助金额较大的,各区(市)参照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确定分类、分档救助标准。

  (三)重大生活困难临时救助标准。

  对于因各种原因造成重大生活困难的,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和适度提高救助额度的原则,由区(市)民政部门牵头制定综合救助方案和救助标准。

  五、临时救助方式

  各区(市)要根据救助对象的实际情况,注重综合施救,充分发挥临时救助救急、过渡、衔接、补充、兜底的作用。

  (一)发放临时救助金。

  临时救助金原则上全部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等金融代理机构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并确保及时足额到位。对于急难型救助对象,必要时可通过直接发放现金的方式,提高救助时效性。

  (二)发放实物。

  对于急难型临时救助,根据救助对象的实际情况和基本生活需求,还可采取发放实物方式予以救助。对于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提供转介服务。

  对临时救助没有覆盖或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实行“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对需要通过慈善项目、提供专业服务、志愿者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给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

  六、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程序及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和相关责任追究等参照《青岛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办法》施行,并保障审核、审批工作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一)建立绿色通道。

  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以防止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急难型临时救助,镇(街)、区(市)民政部门应当在24小时内先行救助,并在5个工作日内登记救助对象、救助理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

  (二)关于临时救助申请地的规定。

  低保家庭向批准低保所在地的镇(街)提出;外来转移人员向居住地所在镇(街)提出;其他家庭向户籍所在地镇(街)提出。

  (三)建立审批权限下放制度。

  为增强临时救助的时效性、灵活性、便捷性,各区(市)要全面建立落实区(市)民政部门委托镇(街)开展小额临时救助审批制度,委托镇(街)直接审批的额度一般不超过3000元/户、次,具体额度由区(市)确定。

  七、资金保障

  各区(市)政府是临时救助的责任主体,根据本地困难居民临时救助工作开展情况,在年初预算中安排原则上不低于上年度本级实际支出金额的困难居民临时救助资金,并在镇(街)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不断提高救助水平。市财政根据各区市上年度财力状况、贫困人口数及临时救助资金实际支出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八、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急难对象主动发现机制。

  各区(市)要依托村(居)委员会等,落实好村(居)社会救助协理员、代(帮)办员、驻村(社区)干部、社区网格员等的主体责任,开展经常性走访活动,了解、收集困难群众信息,及时发现、报告居民急难事项,协助做好社会救助工作。

  (二)建立健全“救急难”快速响应机制。

  各区(市)民政部门要开通社会救助热线,实现窗口受理与热线受理相结合,畅通困难群众申请救助和报告急难情况渠道。要运用“互联网+”思维进一步做好“救急难”工作,通过微信群、QQ群、移动办公系统等新方式,实现网上的信息发布、急难信息主动发现和救助申请受理。

  (三)健全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

  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窗口建设,统一窗口标识,固定工作岗位,明确部门职责,完善分办转办流程,建立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理等服务规范,推动实现困难群众社会救助申请“只跑一次”。

  本制度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THE END

TAG:家庭  急难  困难  标准  低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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