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时间:2022年7月1日-2023年6月30日
工伤保险
(一)对各类行业对应的工伤风险基准费率分别调整为:0.2%,0.4%,0.6%,0.8%,0.9%,1.0%,1.2%,1.4%。
(二)用人单位属于一类行业的,其费率分为三个档次,即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不实施费率下浮;用人单位属于二类至八类行业的,其费率分为五个档次,即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执行浮动费率的缴费单位名单及费率由人社部门提供。
(三)2022年5月1日起,全省参保单位统一阶段性下调缴费率20%;
(四)工伤保险费从2019年7月份开始取消缴费上下限2300元;
(五)本保险费由单位缴纳,个人不缴费。
特定人员工伤保险
上限:24930元,下限:4986元
工伤医疗费用申报流程如下:
办理对象:
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工伤保险参保职工。
办理条件:
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治病的工伤保险参保职工,在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后申请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用,具体申请条件如下:
1.参保职工因工死亡、负伤或患职业病人员,在劳动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后申请申请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用。
2.必须完成工伤认定。
3.必须完成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相关鉴定(工伤医疗终结期和停工留薪期确认、工伤复发确认、辅助器具配置确认、工伤康复确认)。
前台办理流程:
1.参保单位或工伤职工带齐相关资料和填好的表格到业务前台。
2.窗口受理人员接收申报资料后,当场核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受理回执》。
注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①因工受伤时该人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先行支付和符合省业务规程规定情形的除外);
②因工受伤时用人单位未缴交工伤保险费的(先行支付和符合省业务规程规定情形的除外);
③未取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确认书》或其他确认工伤的文件;
④除急救抢救外,未按规定向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备案或批准,工伤职工自行转地级以上市以外治疗、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的;
⑤除急救抢救、延续治疗、救治过程中的矫形器和压力衣配置、购买假发和生活类辅助器具配置等符合规定情形外,工伤职工在未签订服务协议的机构进行治疗、康复或配置辅助器具的;
⑥对非工伤引发的疾病进行治疗、康复或辅助器具配置的;
⑦申请资料不完整的。
3.后台工作人员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核定其各项待遇。如果发现前台受理的资料不完整或不真实的应及时退回前台通知补正资料,待资料补充完整真实后再重新启动工伤待遇审理程序。
4.办结后出具工伤保险待遇核定表。
办理材料(注明:以下材料均需提供原件):
1.《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2.发票/收费收据
3.工伤职工如无社会保障卡或社会保障卡因故停用的,需提供银行存折/借记卡(由用人单位垫付费用的,提供用人单位银行账号、单位和个人双方确认垫付事实的书面材料)
4.工伤职工身份证
5.委托办理: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及联系方式
6.属于住院的,还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①出院小结(记录)
②住院费用明细汇总表
7.属于门诊的,还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①门诊病历
②门诊费用清单
③医学检查等相关医疗资料
8.如涉及第三人的,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提供民事伤害赔偿材料,具体如下:
①属于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广东省工伤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承诺书(涉及第三人责任的工伤医疗费)
②属于遭受暴力伤害的: 广东省工伤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承诺书(涉及第三人责任的工伤医疗费)
③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的: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
④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的:裁定终结执行书
注明:
①用人单位垫付工伤费用要求工伤保险基金偿还的,应提供工伤职工签字确认的相关垫付凭证;
②医疗费用如涉及医疗保险基金垫付的,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返还至医疗保险基金;
③工亡职工近亲属如为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由其法定监护人代理签名确认同时提供监护人的证明材料和本人的身份证件(核原件)。
办理地址:
向广州市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
温馨提示:
①工伤医疗费用报销可以在对应区的街道政务服务中心办理。
②工伤医疗费用报销除可以前往前台办理外,还可以通过网上申办,由参保单位或个人通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服务平台】申办工伤医疗/康复/辅助器具费用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