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临时行驶车号牌申请材料:
1、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原件;
3、属于未销售的机动车和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原件;
4、属于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后尚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来历证明原件,以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原件。出口新车的,所有人信息须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企业名称目录内;
5、属于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机动车的,还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原件;
6、由代理人代理的,还需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代理人为单位的,还需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原件。
身份证明是指:
1、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该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内设机构,本身不具备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条件的,可以使用上级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作为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的身份证明,是该使馆、领馆或者该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出具的证明;
3、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户籍地以外居住的内地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明;
4、现役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
5、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港澳居民居住证》;尚未申领《港澳居民居住证》的,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住宿登记证明;
6、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台湾居民居住证》;尚未申领《台湾居民居住证》的,是其所持有的有效期六个月以上的公安机关核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住宿证明;
7、华侨的身份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8、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居(停)留期为六个月以上的有效签证或者居留许可(居留许可签发地应与申请办理业务的所在地一致),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持有中国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和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9、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