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公租房申请材料
(一)本市户籍住房困难家庭需提交以下材料:
1.《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件、户口簿;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收入证明和印证收入的相关资料;
4.婚姻状况证明(单身人员需签订承诺书);
5.市房管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6.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外地户籍住房困难家庭需提交以下材料:
1.《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居住证;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收入证明和印证收入的相关资料;
4.婚姻状况证明(单身人员需签订承诺书);
5.市房管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6.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7.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8.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收入证明由其所在工作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社区出具;行政事业单位正式在编的外地户籍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需提供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
家庭月收入不高于城市低保标准的需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家庭月收入介于城市低保标准1到2倍(含)之间的,需提供《郑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
户籍属城中村的申请人,应提供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出具的不享受任何拆迁安置补偿证明。
户籍属人才中心(集体户口)的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在工作单位注册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需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行政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的需提供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无工作单位的在人才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人才中心受理后移交辖区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按本通知规定的程序进行认定。
申请人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要签署承诺书,承诺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主动配合相关部门的动态审核;在保障或等待保障期间,如家庭人口、住房、收入、婚姻、户籍等情况发生变化,自觉履行申报义务。
单位对其出具的证明负法律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和当事人,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