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以下2项符合其中一项即可)
1.每年9月1日至12月20日,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申办下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手续:
(1)具有广州市户籍且未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包括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的非在校学生)、非从业人员以及老年居民。
(2)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及科研院所等院校、中小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3)在穗居住的广东省人才优粤卡(或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证)持有人的未就业配偶及子女、持有永久居留证外国人及已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以下简称其他非广州市户籍人员)。
2.年度中途,符合中途参保特定情形的城乡居民,可在当年度内办理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中途参保手续:
(1)终止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关系的人员;
(2)广州市行政区域外转入广州市各类学校全日制就读的学生;
(3)新出生婴儿;
(4)新迁入户人员;
(5)新增的医疗救助对象;
(6)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需在当年度内缴费参保的其他人员。
a.停止享受公费医疗人员b.复学、留学回国的学生
c.春季入学新生
d.退伍、复员、转业军人
e.刑满释放和解除强制戒毒人员
f.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g.其他人员(经审核予以批准为准)
根据不同情形的办事流程:
1.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的城乡居民(含中小学生,不含大中专学生,下同),以户为单位由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统一到所属街道(镇)公共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2.符合医疗救助金资助参保条件的困难人员(大中专学生除外),由本人或代理人到户籍所在街道(镇)政务中心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3.大中专学生(不含市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下同)由所在学校统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4.中小学生(含市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下同)按以下方式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应由本人或代理人自主选择到户籍所在地或者广州市居住地街道(镇)公共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5.其他城乡居民(含其他非广州市户籍人员)由本人或代理人自主选择到户籍所在地或者广州市居住地街道(镇)公共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办事材料:
受理部门:
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所在学校、街道(镇)民政或残联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