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双五入户怎么申请?
一、申请条件
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可以将市外户籍迁入我市:一是自申请迁入本市之日前五年内在本市连续居住;二是自申请迁入本市之日前五年内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并连续参加社会保险;三是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
二、申请材料
入户所需资料(以下资料中的有关证件由户籍窗口审核原件后视情况收取原件或复印件)
(一)申请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有效期内的居住证;
(二)公安机关通过系统核查的五年内在本市连续居住的记录(申请之日居住证在有效期限内,且自申请之日前5年内办证记录中断时间累计不超过150日。无需申请人提供,由公安机关负责核查);
(三)市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五年内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并连续参加社会保险的证明;属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办理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办理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正常经营六个月以上并依法纳税的,除市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证明外,还需提供营业执照或者办理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及地税部门提供的依法纳税六个月的证明或税单。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1、拥有完全产权成套住宅的,提供产权登记证书。与配偶、未成年子女共有产权的自有房产,需提供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夫妻双方的结婚证,未成年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2、入住政府提供的成套公租房的,提供市或区住规建部门出具的公共租赁住房居住证明。
(五)签署承诺书;
1.落户对象本人现场签署;
2.他人代办的,可下载或前往户籍窗口领取承诺书,落户对象本人签署后再由代办人现场签名,同时提供申请人办理户籍业务所有证明材料原件、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委托公证书或委托书。
三、申请流程
(一)申请人户口属广东省外的
1.申请人备齐所需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并预约(进入“珠海公安”微信公众号,依次点击“便民服务”、“业务办理”、“户政业务”、“户籍办理预约”进入户政预约系统)后,到任一户籍窗口申请。
2.入户核准后,申请人凭《受理回执》并预约(进入“珠海公安”微信公众号,依次点击“便民服务”、“业务办理”、“户政业务”、“户籍办理预约”进入户政预约系统)后,到提交申请的户籍窗口领取《准予迁入证明》,并持《准予迁入证明》到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出手续,由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签发《户口迁移证》。
3.申请人凭户口《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户口迁移证》、拟迁入地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身份证遗失的,需提交挂失证明。受理民警能查询到已报挂失的,可不提交挂失证明)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数码相片回执及两张相片并预约(进入“珠海公安”微信公众号,依次点击“便民服务”、“业务办理”、“户政业务”、“户籍办理预约”进入户政预约系统)后,到提交申请的户籍窗口办理入户手续。
(二)申请人户口属广东省内的
1.申请人备齐所需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并预约(进入“珠海公安”微信公众号,依次点击“便民服务”、“业务办理”、“户政业务”、“户籍办理预约”进入户政预约系统)后,到任一户籍窗口申请。
2.入户核准后,由申请人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在3个工作日内网上核准迁出。
3.申请人凭居民身份证(遗失的,需提交挂失证明。受理民警能查询到已报挂失的,可不提交挂失证明)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数码相片回执及两张相片并预约(进入“珠海公安”微信公众号,依次点击“便民服务”、“业务办理”、“户政业务”、“户籍办理预约”进入户政预约系统)后,到提交申请的户籍窗口办理入户手续。
(三)可登录珠海公安微信公众号进入“户政业务”平台递交申请材料(但随迁的申请人中有15至20周岁非广东省户籍人员的,该15至20周岁非广东省户籍的人员只能通过户籍受理窗口申请)。通过审核并预约(进入“珠海公安”微信公众号,依次点击“便民服务”、“业务办理”、“户政业务”、“户籍办理预约”进入户政预约系统)后,只需携带资料到受理窗口一次,即可办结核准手续。具体参阅“珠海公安微信”。
四、办理时限(核实或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自户籍窗口受理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核准完毕,并由户籍窗口张榜公布或电话通知。
五、咨询电话:0756—8640350
六、温馨提示
合法稳定就业,是指用人单位员工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六个月以上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的;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办理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办理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正常经营六个月以上并依法纳税的。对就业登记情况有异议的,请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珠人社〔2018〕48号)的要求向所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
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具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所:
(一)申请人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单独或者共同拥有完全产权的成套住宅,不包括商铺、厂房、仓库和其他非居住用途的房产;
(二)申请人本人与政府或者与本市引进高校共同拥有产权的成套住宅,不包括商铺、厂房、仓库和其他非居住用途的房产;
(三)申请人合法租赁且实际居住的政府提供的成套公租房。本项所称申请人仅限公租房申请人本人,不包括公租房共同申请人。
五年在本市连续居住,认定标准是以居住证办证记录为依据,申请之日居住证在有效期限内,且自申请之日前五年内办证记录中断时间累计不超过15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