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1.双方提供本人有效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因故不能提供身份证的可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2.当事人婚姻状况为离婚的,还应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高婚证、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离婚登记档案复印件、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或者调解书(如持法院一审判决书的,还须提供法院的判决生效证明书);
3.当事人婚姻状况为丧偶的,还应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结婚证〔或者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和配偶死亡证明等材料。死亡证明包括宣告死亡的生效法律文书及医院、公安等有关部门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因死亡注销户口等证;
4.现役军人结婚登记应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军人证件原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登记的,还应当提供已注销的户口簿或者户口注销证明;
5.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人证件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6.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6个月拍摄的半身免冠红底合影照片。
扩展材料
受理条件:
①男女双方一方具有珠海市户籍;
②男女双方自愿结婚;
③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④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从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算);
⑤男女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⑥男女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⑦双方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⑧双方所持证件及证明材料符合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和《广东省婚姻登记工作的规范》要求。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