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原户口在本市,回本市定居的港澳同胞,符合《珠海市户口迁移管理实施办法》(珠府〔2018〕11号,以下简称《办法》)及其细则规定的,可以入户我市。
办理材料:
(一)入户基本资料
(资料中的有关证件由拟迁入地派出所审核原件后视情况收取原件或复印件,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无需提交复印件。)
1、在我市定居的港澳同胞提交以下资料:
(1)放弃港澳身份书面声明
(2)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
(3)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4)申请人在内地生活所需经济来源证明(有工作的提交工作证明,退休的提交退休证明和银行定期划账单,无生活来源的提交内地亲属赡养承诺书及银行定期划账单等)
(5)拟定居地房屋产权证或相关证明
(6)原籍户籍证明
(7)投靠内地亲属的,提交亲属关系证明,拟投靠亲属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同意申请人投靠定居的书面声明
(8)其他与申请事项相关的证明或材料。
2、对经批准单程前往香港、澳门定居,因弄虚作假等原因被港澳方取消港澳居民身份,遣返回内地的,提交以下资料:
(1)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办理户口通知》
(2)本市原始户籍资料
(3)落户地址相应资料(详见第二点)
(二)落户地址相应资料
(资料中的有关证件由拟迁入地派出所审核原件后视情况收取原件或复印件)
按照《办法》及其细则的规定,落户地址按照本市自有房产、用人单位集体户、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集体户、人才公共户的先后次序登记;在我市有自有房产的市民,办理户口登记业务时,应先将户口登记在自有房产处才能办理其他登记业务。相应资料如下:
1、落户自有房产的,提供房屋产权登记证书,除与配偶、未成年子女共有产权的自有房产外,与其他人员共有的,必须所有共有人到派出所签订协议或到公证机关办理公正:同意现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落户该自有房产内,并提供相关业主的居民身份证
2、落户单位的,提供单位户口簿
3、落户居(村)民委会员集体户的,提供居(村)民委员会的集体户口簿
4、落户人才公共户的,提供相应人才公共户户口簿
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备齐所需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后,到迁入地派出所申请。
(二)经入户核准后,按以下不同情形办理:
1.在我市定居的,申请人持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原件)、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及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数码相片回执及两张相片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2.因弄虚作假等原因被港澳方取消港澳居民身份遣返内地的,申请人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数码相片回执及两张相片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办理时限:
(调查核实或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派出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1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由派出所张榜公布或电话通知。
咨询电话:0756—86403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