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常见问题解答汇总
一、哪些人可以参保?
答: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参保:
(一)具有本市户籍。
(二)年满16周岁及以上(不含在校学生)。
(三)未领取其它各项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含基本养老金、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金和一次性养老待遇)。
(四)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退休人员)。
二、个人要缴多少钱?政府给予多少参保缴费补贴?
答: 个人缴费标准分每月60元、100元、120元三个档次,参保人可以自己选择其中一档缴费。政府参保缴费补贴标准为个人缴费额的65%。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全部进入参保人的个人账户。具体见下表:
单位:元/人.月
个人缴费(三档) | 政府补贴 | 个人账户总额 |
60 | 39 | 99 |
100 | 65 | 165 |
120 | 78 | 198 |
三、低保户、重度残疾人等特殊人群没钱参保怎么办?
答:列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重度残疾、精神残疾、智力残疾、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户的参保人,其按月缴费期间的个人缴费由政府按最低缴费标准给予补贴。其中,列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其趸缴期间的个人缴费也由政府按最低缴费标准给予补贴。
四、领取养老金需要什么条件?
答:(一)原新农保男性参保人、原城居保参保人、本办法实施后参保的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城乡居民养老金。
1.具有本市户籍;
2.年满60周岁;
3.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满15年(含原新农保、原城居保或职保并入的缴费年限);
4.未按月领取其它各项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含职保基本养老金、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金)。
(二)原新农保女性参保人在同时符合上述第一款的1、2、3、4条件基础上,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的5年内(即2014年10月1日——2019年9月30日),年满55周岁的,申领城乡居民养老金可有两种选择:
1、年满55周岁时申请领取养老金待遇;
2、继续参保缴费至60周岁申请领取养老金待遇。60周岁申请领取待遇的,在初次领取养老金待遇时加发自年满55周岁至60周岁5年期间的基础养老金,该加发的基础养老金在首次按月领取养老金时一次性支付。期间,未达到60周岁死亡的人员,按其从55周岁至60周岁期间缴费月数补发基础养老金。鼓励原新农保女性参保人选择60周岁开始领取养老金待遇。
5年过渡期后,即2019年10月1日起,所有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须年满60周岁才能领取养老金待遇。
五、养老金每月能领多少钱?
答:城乡居民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一)基础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460元,全部由财政支付。
参保人在领取养老金时具有本市户籍满15年的,全额发放;不满15年的,按60%发放(即198元); 当具有本市户籍年限达到15年时,从达到15年的次月起按100%发放。
参保人缴费15年以上的(不含15年),参保缴费每增加1年每月加发3元基础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标准根据我市经济发展、城乡居民收入增长和消费价格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
个人账户储存额由个人缴费、参保缴费补贴、集体补助组成,计发月数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相同。
六、个人账户资金已经全部发完,但参保人尚健在,养老金还会继续发放吗?
答、按原来的标准继续发放,直至参保人终老。
七、参保人缴费满15年后,是否还要继续缴费?
答:鼓励继续缴费。因为缴费满15年只是参保人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最低条件,缴费年限越长,个人账户积累额就越多,年老后领取的养老金就会越高。
八、参保人户籍迁出本市的养老保险关系怎么办?
答:参保人可将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并享受待遇。已经在本市领取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
九、参保人死亡后有什么待遇?
答:参保缴费累计满12个月的人员或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待遇人员死亡后,以死亡当月本市执行的基础养老金为计发基数,按12个月的标准向其遗属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费。
十、居民如何办理参保手续?
答:参保人持身份证和银行卡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全市各村(居)委会办理参、停保以及城乡居民养老金申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