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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第八十七条规定。校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校车驾驶资格:
1、提出注销申请的;
2、年龄超过60周岁的;
3、在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
4、有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及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
5、有记满12分或者犯罪记录的;
6、有传染性疾病,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有酗酒、吸毒行为记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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