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出国已注销户口人员回国恢复户口
一、须知
根据户籍管理相关政策规定,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可以提出申请:
原江门市户籍中国公民因留学、探亲等原因在国外居住较长时间(通常指两年以上),但一直未取得居留权,内地户口已经注销,申请返回原居住地定居的,可申请恢复户口。
二、流程说明
1、申请。申请人通过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窗口服务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户政业务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或一次性口头告知申请人补正,并向申请人提供业务指引。
3、审查。部门在承诺时限内审查决定,予以通过的,签发通过决定;
4、领取结果。窗口办结,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三、材料清单
1、《入户申请审批表》
2、《入户申请书》
3、外事侨务局经认定不属于华侨后出具的《不予受理告知单》
4、最后一次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
5、出国前注销户口地派出所户口底册资料或留学人员户口注销证明
6、入户地址的《居民户口簿》
7、入户地址与原户籍地址不同的,提供《房产证》或《国土证》或《不动产登记证》或已在房产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及全额发票;属单位房产证的,提供产权单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并同意入户的证明;迁入产权属政府且长期租赁的公租屋的,提供房管部门出具的政府产权房屋安排(租赁)使用证明
属投靠亲属入家庭户(不含政府公共租赁房家庭户)的,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被投靠人、户主、产权人的《居民身份证》
2、派出所出具的申请人与被投靠人、户主与户地址房屋产权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或公证处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的公证书,《居民户口簿》有显示的不用提供。
3、如家庭户的户主不是申请人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则需产权人现场签署同意入户声明书或提供产权人同意入户公证书。
属迁入集体户的,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集体户单位同意入户证明
2、集体户口簿地址页
3、申请人的无房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