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澳门居民定居入户
一、办理须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境)外人员在我省定居办理户口及省内居民出国(境)定居注销户口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公通字[2006]141号)、《关于港澳同胞回内地定居审批有关问题的批复》(广公治字﹝2013﹞506号)的相关规定,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可以提出申请:
1)港澳同胞来江门市定居以及经批准单程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住后,因种种原因要求返回原户口所在地定居的,可以申请入户;
2)对原江门市居民前往港澳地区定居后,确有特殊原因要求返回内地定居,并自愿放弃港澳居民身份的,如发现获得内地身份后,又出返港澳取得身份的,一律注销其内地户口并通报出入境部门。
二、流程说明
1、申请。申请人通过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窗口服务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户政业务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或一次性口头告知申请人补正,并向用户提供业务指引。
3、审查。部门在承诺时限内审查决定,予以通过的,签发通过决定。
4、领取结果。窗口办结,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三、材料清单
1、《入户申请审批表》
2、《入户申请书》
3、放弃港澳身份书面声明
4、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
5、《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6、拟定居地入户地址《房产证》或《国土证》或《不动产登记证》或已在房产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及全额发票;属单位房产证的,提供产权单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并同意入户的证明;迁入产权属政府且长期租赁的公租屋的,提供房管部门出具的政府产权房屋安排(租赁)使用证明
7、申请人在内地生活所需经济来源证明
(如a.有工作的提交工作证明;b.退休的提交退休证明和银行定期划账单;c.无生活来源的提交内地亲属赡养承诺书及银行定期划账单等)。
8、原《户籍证明》
9、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配偶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丧偶的提供配偶的《死亡证》或显示已死亡注销户口的原始户口簿;未婚的自行书写婚姻状况声明书(公安机关提供声明书样式)
10、《声明书》,申请人持有香港或澳门合法身份证件的,在申请入户时需上缴以上证件原件,并填写《声明书》(公安机关提供声明书样式)
属投靠内地亲属的,还需补充提供以下材料:
1、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或公证处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的《公证书》(《居民户口簿》有显示的不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