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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及无户口人员登记入户
根据户籍管理相关政策规定,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提出申请: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由社会福利机构申请办理的收养弃婴(弃童)入户;
2)已办理收养登记、事实收养或抚养公证的无户口人员申报入户;
3)对超过3个月无法查询身份信息且需要在福利机构安置的滞留流浪讨乞人员;
4) 其他无户口人员,对于根据《收养法》及有关政策法规规定,无法办理收养登记、事实收养或抚养公正的事实抚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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