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离婚证补办条件及材料
申请补领受理条件:
(一)婚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三)当事人在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结婚或离婚;
(四)当事人持有相关有效身份证件;
(五)当事人持有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或经办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或加盖印章的婚姻登记档案复印件。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发:
(一)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时,婚姻登记档案查找不到也无相关证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无法明确表达本人婚姻意愿的;
(二)当事人按照当地风俗习惯摆酒结婚、未曾办理结婚登记的而申请补领结婚证的;
(三)经办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声明登记日期内的婚姻登记档案号连贯完整,但查无当事人婚姻登记档案且当事人不能提供婚姻登记证的;
(四)当事人办理过结婚登记,但申请补领时已离婚或丧偶的;
(五)当事人办理过离婚登记,但申请补领时已办理复婚登记手续的;
(六)当事人在诉讼离婚生效后,申请补领离婚证的;
(七)当事人在港澳台地区或外国依据当地法律缔结婚姻或解除婚姻关系的;
(八)当事人的婚姻或者婚姻登记已被宣告无效或者撤销,要求补领结婚证或离婚证的;
(九)当事人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无效情形尚未消失,申请补领结婚证的;
(十)一方当事人申请补领结婚证的;
(十一)同一对当事人重复办理的结婚登记(含同一当事人使用不同身份证件办理的结婚登记),申请补领结婚证的;
(十二)其他不符合补发条件的。
证件证明材料:
(一)身份证件
1、内地居民提供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当事人为集体户口无法提供户口本首页原件的,可以提供加盖户口本保管单位公章的首页复印件和本人页原件;居民身份证过期或遗失的,可凭有效l临时身份证办理。
2、现役军人提供军人证件、居民身份证及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3、香港居民提供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同胞回乡证、香港居民身份证;
4、澳门居民提供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澳门同胞回乡证、澳门居民身份证;
5、台湾居民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台湾居民身份证件;
6、华侨提供本人的有效护照;
7、外国人提供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加盖原婚姻登记机关或档案保管部门公章的婚姻登记档案复印件或《档案遗失证明》等其他证明材料;
(三)如有证件信息或人员身份变更,导致现持有的身份证件上的信息与结(离)登记档案信息不一致的,需提供有权机构出具的相关变更证明。
(四)相片。申请补领结婚证的,双方当事人提供三张2寸(宽5.3cm×高3.5cm)双方近期半身免冠红底合影照片,申请补领离婚证的,申请人提交2张2寸(宽3.5cm×高5.3cm)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
1、为近6个月内拍摄;
2、正面像,头和脸不歪斜或侧转,头发不遮挡五官;
3、不戴有色眼镜、婚纱,不戴头饰、帽子,少数民族当事人是否免冠从习俗;
4、不穿露肩或吊带上衣;
5、照片应为同一底版,背景为红色;
6、头部应占照片的2/3。
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拒绝使用婚纱照、剧照、艺术照、浓妆照、表情夸张及穿戴有损严肃性服装饰物的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