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江门市职工生育保险就医和待遇支付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已经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也就是说,缴纳了生育保险费的,职工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两个方面的待遇。
一、生育医疗费用
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经经办机构核准的就医医疗机构或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范围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享受相应生育保险待遇。
二、生育津贴
(一)工资待遇
职工应当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经办机构核定的本单位上一自然年度职工各月工资总额之和除以其各月职工数之和确定。用人单位无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生育津贴以本单位本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二)产假
1、女职工享受产假。具体支付期限为:
1)顺产的,98天;难产的,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2)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30天;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42天;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75天。
2、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具体支付期限为:
1)取出宫内节育器的,1天;
2)放置宫内节育器的,2天;
3)施行输卵管结扎的,21天;
4)施行输精管结扎的,7天;
5)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复通手术的,14天。
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
不符合本条第1、2项规定的假期期间,包括职工依照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享受奖励增加的产假或者看护假期间,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发放工资,职工不享受生育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