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费用结算
参保人凭身份证和江门市社会保障卡进行医疗费用结算。
(一)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结算办法
参保人必须在入院后向医疗机构提交本人社会保障卡和身份证(未成年人同时要提供户口簿、监护人身份证),并办理住院登记手续。参保人出院时,应按规定支付由个人应支付的费用。
(二)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统筹或特定门诊办理门诊医疗费用结算办法
参保人应向定点医疗机构提交本人社会保障卡、身份证、或专用证,按规定支付由个人应支付的费用。
(三)未建立医疗保险实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或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或特定门诊结算办法
由个人现金垫付后,分别持以下资料原件(其他代件或复印件无效),在2个月内(建议尽快)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参保人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由参保人或家属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请备案报批手续。
1、零星报销住院治疗费用需提交以下资料:
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医院病历或出院小结、疾病诊断证明书、医技类检查诊断报告、当次收费汇总清单或明细表、法
定的医疗机构住院收费收据及其他相关资料。
2、零星报销特定门诊费用需提交以下资料:
身份证、社会保障卡、特定病种门诊证、法定的医疗机构门诊收费收据、收费清单或明细表及其他相关资料。
参保人医疗费用零星报销后通过转账划入本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如无社会保障卡参保人还需提供本人银行卡或本人结算户存折。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