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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以下情形的,不得申请公租房保障:
(一)正在享受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等保障性住房待遇的;
(二)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且尚未接受处理的;
(三)正在享受公租房实物配租或住房租赁补贴的;
(四)申请人或其家庭成员名下有汽车的(“达到报废标准”的除外);
(五)申请人或其家庭成员名下登记有企业或拥有企业股份的(出资额为零的企业监事、出资额为零的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除外);
(六)申请人或其家庭成员名下有铺面、写字楼、厂房或车库、车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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