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内户口迁移:中心城区之间的户口迁移,实行同一行政区域户籍管理
非中心城区同一区(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户口迁移,实行同一区(县)级行政区域户籍管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在中心城区与非中心城区之间、非中心城区不同区(县)级行政区域之间进行户口迁移:
(一)有合法稳定住所入户;
(二)直系亲属投靠入户;
(三)招工招聘入户;
(四)毕业分配入户;
(五)工作调动入户;
(六)其他符合条件的入户。
除毕业、退学、休学、转学或者被收养且办理收养关系登记外,学校学生集体常住户口和福利机构被收养未成年人员集体常住户口内的人员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迁移户口。
市外户口迁入:优秀外来务工人员普通高等、中等院校按国家计划统一录取的外地生源新生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根据《规定》,因工作关系转入本市的下列人员,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一)经市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招收、录(聘)用、调入的人员及其随调(迁)家属,经上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驻汕中央和省所属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招收、录(聘)用、调入的人员及其随调(迁)家属;
(二)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批准安置的退役军人及其随调(迁)家属;
(三)具有全日制专科以上学历、来本市自谋职业的人员;
(四)驻汕中央所属国有企业、市重点企业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取得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
另外,根据《规定》,因家庭关系转入本市的下列人员,也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一)经退役军人事务或者老干部管理部门批准,家庭基础在本市的离退休人员;
(二)持有《收养登记证》、收养公证的本市常住人口收养子女;
(三)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家庭基础仍在本市的困退知青和支边内调人员;
(四)经师(旅)级以上部队的政治机关批准,符合随军条件的驻汕部队军人的家属;
(五)父母均从事远洋、野外作业或者均是现役军官,且在本市有亲属的未成年子女(含超过十八周岁、在普通中等院校就读的子女,下同);
(六)原家庭基础在本市的退休(职)人员、到外地就业现已离职的未婚人员、到外地就读普通高等、中等院校的毕业、退学、休学人员、离异人员及历史遗留的劳改释放人员。
此外,《规定》明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一)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受市人民政府表彰的优秀外来务工人员;
(二)经民族宗教事务部门批准的宗教教职人员;
(三)经国家、省公安机关批准到本市定居的外国人、外籍华人、无国籍人、台湾同胞以及符合安置条件的归国难侨,经市公安机关批准回本市定居的香港、澳门同胞,经市侨务部门批准回本市定居的华侨;
(四)本市普通高等、中等院校按国家计划统一录取的外地生源新生;
(五)因留学、探亲或者公派工作在国外长期居住但未取得居留权、原本市常住户口被注销的办理恢复户口人员。
根据《规定》,与本市户籍人口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户口在市外且符合相关情形的,可以在本市户籍人口的户口所在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民营企业根据其在本地的年度纳税额将配给集体常住户口的职工名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