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惠民保”商业补充医疗保险
参保人在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效期内,可享受以下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1.住院合规基本医疗费用(医保目录内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医保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汕头市“惠民保”按规定给予报销:
(1)不设既往病症免责条款;
(2)保单年度内赔付起付标准(即免赔额)为2万元;
(3)赔付比例:
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常驻异地人员在常驻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赔付比例为60%,高额费用(指赔付范围内超过40万元的费用段,下同)赔付比例为70%;
在异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赔付比例为50%,高额费用赔付比例为60%;
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不予赔付,也不计入累计费用。
(4)年度(自然年度,下同)最高赔付限额200万元。
2.恶性肿瘤患者住院和恶性肿瘤化疗门诊特定病种(含生物靶向治疗、免疫治疗、内分泌治疗)使用国家谈判医保药品目录乙类限制用药的自费费用(包括乙类药品个人先行支付费用、医保 限制支付范围外用药的自费费用),汕头市“惠民保”按规定给予报销:
(1)不设既往病症免责条款;
(2)保单年度内赔付起付标准(即免赔额)为2万元;
(3)赔付比例:
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常驻异地人员在常驻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赔付比例为 60%,高额费用赔付比例为70%;
在异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赔付比例为50%,高额费用赔付比例为60%;
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不予赔付,也不计入累计费用。
(4)年度最高赔付限额100万元。
3.对低保、建档立卡、特困、孤儿(包括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实行优惠倾斜,各项待遇分别提高 10 个百分点的赔付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