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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结算方式
1.职工在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者经备案后在省内异地联网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规定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2.生育保险异地就医可以纳入就医地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服务范围。
3.不能直接结算的,先由职工个人支付,并在分娩、终止妊娠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次日起3年内,向参保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报销或者申请拨付一次性生育医疗费用补贴,具体支;付标准由地级以上市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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