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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本市户籍人口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户口在市外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本市户籍人口的户口所在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一)夫妻一方投靠配偶的;
(二)未成年子女投靠父亲或者母亲的;
(三)父亲或者母亲投靠子女的;
(四)老人(男六十周岁以上,女五十五周岁以上)所在家庭常住户口无成年子女的,其一名成年子女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投靠赡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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