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创业孵化补贴认定方法
一、申请条件
1、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为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 5 年内)、 毕业5年内的 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港澳台青年、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创业人员、退役军人等 六 类创业者提供1年以上的创业孵化服务并孵化成功(入孵团队在孵化期内登记注册,六类创业者为法定代表人)。
2、入孵创业实体的营业执照地址在基地地址范围内 ,申请时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 经营异常名录 ”。
3.、同一创业者有多家创业实体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只有一家企业符合补贴条件。 补贴对象应于孵化 期满 后半年内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二、办理材料
1、六类创业者所在单位的法人证明(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2、与入驻六类创业人员或其所在企业签订的1年以上期限书面服务协议及提供服务的证明材料。
3、创业孵化基地运营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
4、创业孵化基地产权证明。
5、申请主体在银行开立基本账户凭证的复印件。
6、六类创业者身份证明材料。
7、六类创业者孵化期满前三个月的租金发票。
三、办理流程
(一)、窗口或网上申请:本项目按月受理,申请单位可于每月 15 日前(各地市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在广东省就业创业专项资金补贴申报平台网上填写《创业孵化补贴申请表》、《创业孵化补贴花名册》。打印后签名盖章,持申请资料到受理机构提出申请。或将签名盖章的申请表、花名册和所需申请资料拍照上传系统,通过网上提交受理机构办理。
(二)、受理:等待受理机构审核申请资料,办结窗口受理或网上申请受理程序,向申请单位发送电子受理回执,并报审核机构审核。
(三)、审核:等待审核机构对受理机构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7 个工作日内加具审核意见。
(四)、审批。
(五)、资金划拨:等待审批通过后,将资金划拨至创业孵化基地在银行开立基本账户,人社部门跟踪并记录资金划拨情况。如打款不成功,则将补贴资金退回至专项资金账户。
(六)、公示:等待资金划拨完成后,人社部门应将申请单位信息及申请事项、审批情况等信息通过网站、服务窗口等渠道进行公示,并设立举报投诉电话、邮箱,接受社会举报和监督。
(七)、出现公示不通过情况的处理。如公示期间发现申请单位存在造假行为的,通知申请单位在 15 日内将补贴资金退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帐户。
四、办理地点:茂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事窗口。
五、收费标准:免费。
六、办理时间:材料齐全的受理后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七、联系电话:1233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