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养父或养母户口在我市的,被收养人可凭《收养证》申请随养父或养母入户。
二、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三、办理流程:
窗口办理:
1.申请:申请人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户籍内勤检查资料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格式、合法等并一次性告知书交申请人。
2.受理如完全符合规定的,户籍内勤按办事指南所列材料清单核收材料在一次性告知书上注明“材料合格同意受理”、办结时限等,并即时发给申请人预受理通知书。在10个工作日内呈派出所领导审批通过后送上级户政部门审批。
3.审批窗口治安大队户政中队民警根据资料核查的情况填写审核意见;如审批不通过,可直接返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由户籍内勤通知申请人,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呈中队领导审批。
4.首席代表终审:户政中队分管窗口领导填写批准意见,无论通不通过都返回窗口,由窗口工作人员通知户口所在地派出所领取,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终审流程。
5.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内勤领取回审批件后将该事项办结,通知申请人前来领证,在10个工作日完成该事项办结流程。
网上办理:
1.申请人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符合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受理回执》;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4.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公安部门服务窗口或业务科室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四、申请材料:
1.居民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
3.房屋产权证明
4.入户申请表
5.收养登记证
6.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
7.户口迁移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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