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医疗费用联网结算流程:
重要提示: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2个月且正常参保缴费的参保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可直接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实行联网结算但所有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均需事先在本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定1家医院作为产前检查和分娩的医疗机构,并向选定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办理就医确认手续。
(一)产前检查和分娩住院就医确认手续办理
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2个月且正常参保缴费的参保职工
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2个月的职工生育的, 应当事先在本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定1间作为产前检查和分娩的医疗机构,并向选定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办理就医确认手续,参保人凭定点医疗机构审批盖章的就医确认申请表到市内任一社保经办机构窗口进行就医确认登记。参保职工在办理就医确认前已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用不纳入生育保险报销范围。
温馨提示:职工因急诊、抢救、医疗条件限制、住所变化等特殊事由确需变更产前检查和分娩的定点医疗机构的,应当持原就医确认凭证和变更事由的相关凭证向市内任一社保经办机构窗口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产前检查费用在结算额度以内的部分据实支付给医疗机构,剩余结算额度包干给个人使用,待分娩后1年内凭门诊发票、清单、变更后的就医确认凭证、分娩住院的出院小结和出院诊断等资料到参保地社会保险业务经办部门申请报销,最高支付限额为社会保险业务经办部门与参保职工原选定的医疗机构剩余结算额度,低于剩余结算额度的按照实际支付。除上述原因外,孕期内不得变更医疗机构。
(二)办理就医确认手续需提供的资料
(1)就医确认申请表
(2)社会保障卡或享受待遇人员身份证明
(3)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
备注:参保人办理就医确认登记时提供《广东省生育登记证明》作为计划生育证明凭证。《广东省生育登记证明》中注明“未怀孕”的参保人办理就医确认登记时需提供医院诊断妊娠证明,《广东省生育登记证明》中注明预产期时间的参保人办理就医确认登记时无需提供医院诊断妊娠证明。
(三)生育医疗费用联网结算
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2个月且正常参保缴费的职工在本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纳入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基金支付范围的生育医疗费用个人不用支付,符合政策的生育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联网结算,且不受社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定额结算标准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