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算年度与申报缴费期
老年居民的居民医疗保险结算年度自2022年起调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办理流程
1.老年居民于每年申报缴费期内,由本人携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机构,填写《苏州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办理下一结算年度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
2.社区工作机构对个人申报的资料进行审核,确认居民医疗保险参保资格,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打印《苏州市区居民医疗保险人员参保登记表(税务)》。
3.居民医疗保险费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社区居民持上述表单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于申报缴费期内,按税务部门指定的缴费方式(税银平台合作银行网点或在线缴费渠道)进行缴费。具备免缴资格的参保人员,办理申报确认手续后即办结下年度参保业务,无需个人缴费。
四、注意事项
1.达到参保年龄、户籍迁入本市市区、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失业、鉴定为重症残疾等新符合居民医疗保险参保条件的人员,可在结算年度内申请参加当年度居民医疗保险。上述人员于每月25日前办妥参保登记及缴费申报手续,并按全年标准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或按规定申请免缴后,从次月起享受当年度居民医保待遇。
2.老年居民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方可享受相应年度的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凡符合参保条件、但未在申报缴费期内办妥参保手续的社区居民,结算年度内不再受理。
3.对首次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申办社会保障卡。
4.老年居民参加居民医疗保险后,应当连续不间断缴费。凡参保后又中断参保的人员,办理续保手续时,应同时按老年居民个人缴费标准补缴中断期间(已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年度除外)各年度的医疗保险费。补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居民医保基金不予结付。存在上述情形的参保人员,社区工作机构应通知个人至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区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后,打印《社会保险费征收通知单(税务)》,参保人员按照税务部门指定的缴费方式(税银平台合作银行网点或在线缴费渠道),一并缴纳当年度缴费及补缴费金额。
5.社区居民是否符合居民医疗保险费免缴条件,以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时情况为准。
6.参保居民在结算年度内因亡故等原因不符合享受居民医保待遇条件的,家属应及时向社区工作机构申报,由社区工作机构办理个人参保关系注销等相关手续。
7.结算年度起始、进入待遇享受期后,已缴纳的居民医疗保险费一律不作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