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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苏州落户新政策(2021年苏州落户新政策解读)

来源: 更新时间:2022-09-16 09:2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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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消息:11月26日,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计分标准的通知、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计分标准的通知

  详情:

  

  


  7月消息:

  此为《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内容,公示时间:2020年7月9日至8月7日,详情:

  1、投靠落户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户口迁入或者登记,并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

  (一)父母为本市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未成年人及成年未婚子女;

  (二)祖父母(外祖父母)为本市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父母双亡的未婚人员;

  (三)子女死亡且没有其他子女,已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为本市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四)男性年龄超过60周岁或者女性年龄超过50周岁,以及已退休人员,可以在成年子女合法稳定住所(含本人或配偶、本人与其父母共有)家庭户口申请投靠子女。80周岁以上老人自愿投靠成年子女,不受被投靠人是否为家庭户口限制;

  (五)子女为现役军人,且军人的配偶为本市家庭户口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六)子女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且军人的子女为本市家庭户口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七)父母均为现役军人,且祖父母(外祖父母)为本市家庭户口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八)配偶为现役军人,军人的父母为本市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及其未婚子女;

  (九)配偶为本市家庭户口,且配偶或者配偶直系亲属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十)本人或者本市家庭户口的直系亲属或兄弟姐妹拥有合法稳定住所,因国家建设需要工作调动、下放农村、支援边疆、支援三线建设,到外地工作退休的原本市户籍人员。

  (十一)被本市大中专院校录取的在校就读的市外全日制学生;

  (十二)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回内地定居(本市)的港澳居民;

  (十三)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定居大陆(本市)的台湾居民;

  (十四)从本市注销常住户口后出国定居,现到本市工作、生活的华侨;

  (十五)原籍本市,考入外省(市、区)大中专院校,从学校集体户注销户口后出国定居,现到本市工作、生活的华侨;

  (十六)需公安机关办理的其他人员。

  2、毕业生落户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户口迁入,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办理:

  (一)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接收的毕业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

  (二)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接收的本市生源的中专毕业生、技(职)校毕业生;

  (三)因家庭实际困难需要照顾父母、配偶而调动的在职干部,及其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和未成年或者失业未婚子女。

  3、收养落户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户口迁入或者登记,并向民政部门申请办理:

  (一)符合收养条件、手续完备的被收养人,其收养人为本市户籍的;

  (二)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

  (三)由市、县市(区)救助站移交至社会福利机构安置的无收入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的智力和精神障碍患者;

  (四)需民政部门接受办理的其他人员。

  4、运动员落户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户口迁入,并向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一)因省、市、县市(区)人社部门调动,并被本市用人单位录用的退役运动员;

  (二)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引进的优秀运动员。

  5、宗教团体落户

  本市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教职人员,取得宗教教职人员证书的,经所属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团体同意,或经所属宗教院校同意,可以向民族宗教事务部门申请迁入宗教场所、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单位集体户。

  6、华侨回国落户

   符合回国定居条件拟在本市落户的华侨,可以向侨务部门申请办理。

  7、积分落户

  参加本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凭“积分落户准入卡”到申请地公安机关申请户口迁入。

  8、购房落户

   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吴江区应当就原有的购买房屋、投资纳税、务工经商落户政策设置不超过三年的过渡期,过渡期结束后不再受理。具体实施细则由相关市、区另行规定。

  注意:

  本办法中所称合法稳定住所指的是本市范围内的以下住所:

  (一)属于本人房屋所有权的住宅房;

  (二)拥有公有住宅房租赁证的承租人租住的房屋;

  (三)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住的公共租赁住宅房。

  本办法所称合法稳定住所不包括共有产权房(共有产权型保障房、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共有产权房除外)、非居住房。

  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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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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